復婚其實也就是重新辦理結婚登記,那么與結婚登記一樣,結婚登記需要什么,那么復婚也需要什么,除此之外復婚還需要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一、辦復婚需要帶什么證件1、本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3、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二、復婚后又離婚的財產如何分割(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三、復婚的手續要求申請復婚和申請結婚的手續差不多,如下:(一)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二)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三)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四)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后,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五)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后,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復婚的證件主要有本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等。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復婚需要的手續和證件包括: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原件、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等。
詳細解釋如下:
首先,雙方需要準備各自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身份證是用于證明個人身份的重要證件,而戶口簿則可以證明雙方的關系和戶籍所在地。這些證件是辦理復婚手續的必要材料,缺一不可。
其次,如果雙方之前曾經離婚,那么還需要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等文件。這些文件可以證明雙方已經解除了之前的婚姻關系,符合復婚的前提條件。
除此之外,雙方還需要提供一些其他的材料,如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婚姻狀況證明等。這些材料的具體要求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咨詢。
在實際操作中,不同地區的民政部門對于復婚手續和證件的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建議雙方在辦理復婚手續前,先到當地民政部門咨詢相關政策和要求,確保材料齊全、手續完備。
總之,復婚需要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原件、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等證件。在辦理復婚手續前,應該先到當地民政部門咨詢相關政策和要求,確保材料的準確性和手續的完備性。
復婚手續需要準備的材料: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系的行為。辦事程序有審核申報資料-填表-健康檢查-受理-審批-收費-發證。
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法律規定:
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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