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生活中,未婚男女同居已經不再是新鮮事了,我國婚姻法也取消了“非法同居”這一稱呼,但是畢竟同居關系和夫妻關系不一樣,同居男女分手了,財產分割方式上也和夫妻明顯不同。同居財產如何分割:一、一般的同居關系1、雙方不以夫妻名義——戀愛或者性伙伴關系。解除同居時,同居期間的財產,能證明為一方財產的,歸該個人所有;不能證明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這里的共有,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為“共同共有”。根據《物權法》第103條規定,雙方沒有約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外,視為按份共有。同居雙方顯然不具有家庭關系,該共有應當為“按份共有”,顯然,《婚姻法》與《物權法》規定是相互矛盾的。2、同居雙方以夫妻名義。一是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這種同居解除時,因雙方形成了事實婚姻,財產分割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二是沒有形成事實婚姻,同居關系解除時,按照第1種情況處理。二、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該情形明顯與第一種不同。1、當事人雙方已登記結婚,該婚姻關系在沒有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前還是有效的。2、通過法定程序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關系,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無效婚姻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并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此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不能當然地視為雙方當事人共同所有。同居期間,一方的勞動收入以及因繼承、遺贈、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均應歸其本人所有;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或者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中有關共有的一般規定處理。如果婚姻關系宣告效或者被撤銷,對于當事人雙方的弱者是非常不利的。弱者大多數情況下為女方,如外來妹,有可能被掃地出門,分不到任何財產。即使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者中止妊娠6個月內男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解除同居關系的訴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同居關系解除后財產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根據第三條,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法律分析:解除同居關系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如同居時間不長,或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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