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
依法具有什么權利?為保證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需要對未成年人指定 法定監護人 。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其父母親,但是如果父母親去世或者不具備 監護人 的能力,這應該從未成年人的親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如果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異議的,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那么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依法具有什么權利?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依法具有什么權利?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這里指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有關單位指定監護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親屬為監護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進行審理,確定監護人。 人民法院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后一順序監護人監護能力的強弱、行為、品德情況,按照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擇優確定。這種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的做法,在民法上叫做指定監護。 相關知識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 監護權 ,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 民事責任 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 承擔連帶責任 。 一般情況下則應該尤其近親屬進行擔任。我國民法對于擔任未成年人監護人的順序有著明確的規定,應該依照該法定順序考慮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資格。總的來說監護人的確定應該遵循有利于其健康成長的原則來進行,并且應尊重當事人的個人意愿。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該如何處理?
一、對擔任 監護人 有爭議的應該如何處理? 1、未成年人的 法定監護人 :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 監護權 ,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 民事責任 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 承擔連帶責任 。 這里指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有關單位指定監護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親屬為監護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進行審理,確定監護人。 綜上所述:我國對監護人的指定是有要求的,監護人也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擔任的, 一般都會交給有血緣關系的人監護, 如果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指定監護人。一旦被指定為監護人,監護人就要依法履行監護人應盡的義務。
監護人爭議可以直接起訴嗎
法律分析:監護人爭議可以直接起訴。子女間對成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父母的監護人存在爭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如果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法院指定監護人立案流程
法律主觀:
(一)申請法院指定監護人有以下順序:,1、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2、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指定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一)如果是人民法院要指定監護人的話,是要按照順序來制定的。首先是父母,配偶,子女這樣的第一順序人,其次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種第二順位的監護人。,(二)在指定監護人的指定范圍當中是存在著一定次序的,如果上文所說的第一順位的監護人能夠監護的話,就按照這樣的方式來進行決定。如果第一順位的監護人不能夠監護,或者是不應該監護的話,就可以順位到第二順位的監護人。,(三)以上是指定監護人可以選擇的范圍。在整個規定當中并沒有說監護人必須只能指定一個人,也就是說在監護人指定的時候,可以是同一順序當中的多個人。,(四)例如,如果排在第一梯隊的繼承人可以指定的話,可以同時指定父母二人為監護人,或者是第二檔次當中的兄弟姐妹,可以指定兄和姐兩個人為監護人,這都是不違反民法上規定的,可以依法的行使監護權。,(五)在監護權的制定過程當中要注意,如果監護人本身已經具有了一定識別能力的話,那么要尊重他本身的意愿,例如十歲的孩子就可以在父母爭奪撫養權的時候自己表明想要跟誰生活,法院也會聽取這樣的考量,那么在其他的監護權指定案件當中也可以使用這樣的原則。,《民法典》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力機關指定的監護。指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定監護的延伸,仍屬法定監護范疇。指定監護只是在法定監護人有爭議時才產生。所謂爭議,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監護人范圍內的人爭搶擔任監護人或互相推諉都不愿意擔任監護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則是監護范圍內的任何人之間的爭議,爭議項如同前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
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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