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離婚怎么辦理
法律主觀:
涉外婚姻離婚的辦理方式: 1.如果夫妻雙方選擇協議離婚的,其辦理方式: (1)夫妻雙方簽訂書面離婚協議,然后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初步審查,對于符合規定的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予以受理。 (3)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的三十日后,夫妻雙方在三十日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4)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如果夫妻雙方選擇訴訟離婚的,其辦理方式: (1)起訴方要準備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 (2)一般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或者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3)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起訴方要交納訴訟費。 (4)等待開庭審理。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涉外婚姻如何進行訴訟離婚
近年來,涉外婚姻越來越多,對大眾來說已經沒有多少新鮮的了。然而在這段涉外婚姻中依然會存在平?;橐隼锟赡艽嬖诘膯栴},而這最后可能就導致了離婚,那么涉外婚姻如何進行訴訟離婚呢?下面就由的我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涉外婚姻如何訴訟離婚 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按此規定,在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上,我國適用法院地法原則。無論離婚的程序、及離婚的實體條件,均以法院地法律為準據法。
具體來說,凡是由我國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適用我國的法律,即在程序法上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實體法上適用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在實體上,是否達到離婚的條件,以及財產分割、債務清償、子女的撫養及撫養費的負擔等問題上,也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另外《住所與婚姻訴訟法》第5款又規定,在因同一婚姻而發生的離婚、別居或無效婚姻案件結案之前,原告補充訴訟請求或提出不同的解決辦法,或者被告提出反訴,英國法院對此有管轄權,只要英國法院對原來的訴訟有管轄權且訴訟尚未結束,而不管該條對管轄權的規定如何。二、涉外訴訟離婚的管轄 1、管轄的一般原則: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管轄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涉外婚姻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在涉外離婚中,無論是雙方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般最好是通過訴訟程序由我國法院作出判決的方式離婚。這是因為,有些國家只承認法院的判決的離婚。在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有些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為雙方辦妥離婚手續。
涉外離婚案件在文書送達、財產執行、撫養費確定、法律適用、財產分割方面都存在難點,不是專業涉外律師很難應付這類案件。這類糾紛,聽說上海的徐寶同律師、深圳的王婧芊律師這方面做的很專業。他們的律師團隊算是國內比較好的涉外律師了。
涉外婚姻的訴訟離婚程序
涉外離婚案件的訴訟流程如下:1、一方當事人持起訴狀、授權委托書、結婚證等證件材料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2、法院受理后會送達訴訟文書給原被告,通知開庭;3、開庭審理時,法院會先行調解;4、調解不成的,最后作出判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二款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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