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放棄繼承權聲明書需要公證嗎
放棄繼承遺產的聲明書是否需要公正,可以由繼承人自己決定,只要該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是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以書面形式作出聲明,聲明書的內容合法的,并且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聲明放棄繼承的,則該聲明書有效。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4、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放棄繼承權需要公證嗎
不需要,只要是本人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即可,不需要辦理公證手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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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房產繼承權聲明書要公證嗎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不是必須要公證的。具體是否公正,可以由繼承人自己決定,只要該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是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以書面形式作出聲明,聲明書的內容合法的,并且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聲明放棄繼承的,則該聲明書有效。
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如下: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并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5、繼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愿承擔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綜上所述,經公證處審查后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則應依法制作并出具放棄繼承權公證書。公證書自公證審批簽發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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