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的撤銷是隨意的嗎
遺贈扶養協議是民事合同的一種,其要有效也應當符合合同有效的條件,即只要合同中的約定是簽訂合同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合同的內容也是合法的、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那么這個合同就是有效的,雙方也應該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來履行合同。
關于遺贈扶養協議,它與遺贈協議是有區別的。對于遺贈協議來講,因其是一方當事人無條件地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另一方當事人的,所以是可以隨時撤銷的。但是遺贈扶養協議就不同,一般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時候,肯定是有扶養的相關內容的,即附了“扶養”這一條件,多數都是受贈人要履行扶養遺贈人的條件。
因此,對于遺贈扶養協議而言,遺贈人并不能隨意地將遺贈扶養協議撤銷或是反悔更改協議的內容的。對于協議中約定對的相關義務,如果受贈人是認真履行了的,那么遺贈人理應按照約定履行其義務,即將協議中約定的財產贈與對方。所以說,對于遺贈扶養協議,遺贈人并不可以隨意撤銷,但是也有例外,如果說出現了法定可以解除遺贈扶養協議的條件時,是可以解除協議的。
1、雙方經過協商同意解除協議。
對于遺贈扶養協議,如果說有一方想解除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都同意解除的,這個時候要看是哪一方提出解除的,遺贈人提出的,如果撫養人已經履行了相應義務的話,遺贈人應該給予對方補償;但如果是扶養人提出來的話,就不用補償了。
2、一方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導致協議解除。
對于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的,假如扶養人在沒有什么正當的理由的情況下,對協議約定的義務不履行的,一般是會導致協議的解除,這樣的情況下,扶養人不會享受到遺贈的權利,并且其已經履行的部分扶養義務的支出不會得到補償。當然,假如是遺贈人在沒有任何正當的理由下不履行其自身應履行的義務從而使得協議解除的,必須補償扶養人相應的費用。
3、訂立遺贈扶養協議需要注意的事項。
協議當中關于遺贈人與被遺贈人之間的各自享有的權利與應當履行的義務要寫清楚。關于遺贈里面涉及到的相關內容需要寫明確,如涉及到的財產的名稱、有多少等信息,涉及到住所的,寫清楚在哪,并且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對于簽訂的協議中要把扶養的具體內容寫明確,要寫上期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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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協議解除條件
法律分析:解除遺贈扶養協議的條件:
1、雙方協商同意,致協議解除。
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包括遺贈人另有親屬扶養或扶養人喪失扶養能力),一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要求雙方協商解除協議。如系遺贈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應對扶養人已盡的義務在經濟上給予適當補償;如系扶養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一般不給予扶養人經濟補償。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十六條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遺贈扶養協議怎么解除
法律分析:遺贈扶養協議可按照以下方式解除:1、雙方協商一致,協議解除遺贈撫養協議。遺贈撫養協議屬于合同,只要雙方出于真實意思表示可協商解除合同;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致使遺贈撫養協議解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者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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