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指的是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隔代探望權,指的是祖輩對孫子女探望的權利。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規定了“隔代探望權”,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鑒于目前各方面對此尚未形成共識,可以考慮暫不在民法典中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進行隔代探望,如與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協商一致,可以通過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加以解決。
換言之,隔代探望權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是否意味著隔代探望權不會被法院支持呢?
答案是否定的。
法不外乎人情。隔代親,是一種普遍現象。尤其是陪伴孫子孫女較多的祖輩,如果因為孩子父母離婚而不能和孫子女生活在一起,對于祖輩們來說,是一種很難割舍的事情。
作為親權的延伸,隔代探望權可以慰藉祖輩的孤寂,符合我們傳統家庭倫理,契合公序良俗、社會道德,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所以,保護特殊案例中的老人的隔代探望權,對滋潤老人情感世界和孩子健康成長都有益處。
為了滿足祖輩和孫輩的親情交流,即使法律沒有明確的依據,但是司法往往也會支持,體現司法的溫度。
一、基本案情甲、乙婚后育有一子丙,丙長期跟隨祖父母丁、戊居住生活。后甲、乙離婚,丙隨乙遷居異地。祖父母丁、戊思念孫子,苦于難以前去探望,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丙定期與其進行視頻通話,且丙在成年前須每年回鄉探親,由乙負擔相關費用。
二、不同觀點本案的爭議焦點是:
父母離婚后,(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對(外)孫子女的隔代探望權?
第一種意見認為,允許(外)祖父母探望(外)孫子女是互利雙贏之舉,親情的維系有利于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有利于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同時又可慰藉老人,屬于對老人進行精神贍養,符合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故應保護隔代探望權,支持丁、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離婚后非共同居住的父或母的探望權,但對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望權并未作出規定,故祖父母并非法定探望權的主體,不享有所謂隔代探望權,故應駁回丁、戊的訴訟請求。
三、法院觀點法院采納了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1.探望權及隔代探望權的法律性質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該條對探望權作出了規定,即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探望權基于親子的特定身份關系而產生,系一項法定的、獨立的民事權利,且上述規定將探望權的主體限定在父母、子女之間,并未將“隔代”的(外)祖父母納入其中。
關于隔代探望權,我國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域外司法研究中存在“道德權利說”“衍生權利說”“限定的法定權利說”等多種觀點。筆者認為,從民事權利體系的角度來講,隔代探望權應屬于身份權中的親屬權,派生并依附于親權,是對親權的有益補充。親屬權是除配偶關系和親子關系以外的其他近親屬之間的身份權,其不僅標志著近親屬之間的身份地位,也包含了其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例如,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特定情況下祖孫間的撫養、贍養義務。從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考慮,隔代探望權也應當予以保護,允許(外)祖父母以合理方式探望孫子女,是其親屬權的具體體現,是以法律形式對親情交流和維系予以保障。
此外,隨著家庭結構的變化及父母工作壓力的增大,許多(外)孫子女幼年都由(外)祖父母撫養照顧,其間形成了深厚感情。這種因特殊血緣關系、身份關系而產生的特殊情感,不因父母離婚、離世等因素的影響而消失,因此在特定情況下對其隔代探望權予以保護具有合理性。
2.隔代探望權的成立條件
探望權的行使,主要目的在于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且現行法律僅將其主體限定在父母子女關系項下,故對于隔代的(外)祖父母而言,當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的精神,嚴格限制其適用條件。具體而言,隔代探望權的行使主要應具有以下情形:
第一種情形,如(外)祖父母曾長期撫養(外)孫子女可享有隔代探望權。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基于撫養經歷,孫子女與(外)祖父母間的關系親密,相互依賴。該隔代探望權本質上既符合探望權的倫理價值取向,也符合社會善良風俗。因婚姻關系存續與否不應影響該祖孫關系,故婚姻狀態不應成為能否行使隔代探望權的限制性條件。
第二種情形,如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父母對(外)孫子女的探望一般應當予以支持。子女離世后,其父母一般將(外)孫子女視為子女血脈的延續,以之為情感寄托,意圖通過祖孫間的情感互動,消弭親人離世的傷痛,因此,對此特殊情形中的隔代探望權應予以保護。
尚需說明的是,行使隔代探望權應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尊重監護人意見,監護人與行使隔代探望權的祖輩應當相互體諒,共同協商具體的探望方式、頻率,避免因隔代探望權的行使擾亂未成年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隔代探望方式是否得當可參考婚姻法第三十八條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如其探望行為確對孫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可訴至法院,由法院判斷是否應依法中止其隔代探望的權利,待該情況消失后應當及時恢復其隔代探望權。
3.保護隔代探望權的現實需求
其一,給予祖輩隔代探望權有利于營造良好的家庭氛圍,有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祖孫間保持良好的日常溝通和感情交流,有利于減輕其父母離婚、離世對其造成的心理傷害,為其人格健全發展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其二,保護祖輩的隔代探望權有利于慰藉長輩,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故此,保障(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也屬于對老年人進行精神贍養的范疇。
其三,尊重祖輩的隔代探望權符合我國的傳統家庭倫理和善良風俗。探望權系親權的延伸,是基于特定身份關系而衍生的身份權。雖然我國婚姻法沒有直接規定(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權,但是祖孫關系因特殊血緣關系、情感關系而產生特殊身份關系,如不允許祖輩行使隔代探望權有違探望權的倫理價值取向,也不符合民眾對法律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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