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系解除后還要贍養養父母嗎
法律主觀:
不是的。 收養 關系解除后,成年養子女對 撫養 其成年的養父母的 贍養 義務,并不因收養關系的解除而解除。如果成年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虐待、遺棄行為,養子女還應補償生活費和教育費。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十八條: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 解除收養關系 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 撫養費 。
解除收養關系的法律規定
解除收養關系包括虐待收養的孩子,沒有能力撫養孩子可協議解除撫養關系,不給孩子撫養費,不按照國家規定合理的收養孩子者都可解除對孩子的撫養關系。
【法律分析】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解除收養關系: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權的;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該生活費的數額,應不低于當地居民的一般生活費用標準。解除收養關系時,養父母還有勞動能力,不可以要求要子女負擔贍養義務,但隨著年齡的增長或其他意外情況,養父母喪失勞動能力,養父母能可以要求養子女再負擔贍養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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