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結婚違反了《民法典》第1048條的規定,但是近親結婚并不違反刑法的規定,不構成犯罪,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因此,對于近親結婚的定義,應當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非直系血親,且非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達到法定婚齡自愿結婚的,不違反《民法典》關于禁止近親結婚的規定。
近親結婚,是指三代以內有共同的祖先,如果他們之間通婚,就稱為近親婚配,也叫近親結婚。
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明確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親,即所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皆為直系血親。
旁系血親指雙方之間無從出關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親。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至侄子女之間,堂(表)兄弟姐妹之間皆為旁系血親。同父母所生者為全血緣親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所生者,為半血緣親屬。
不能近親結婚的范圍:
1、父母和子女之間、爺爺奶奶和孫子孫女之間、姥姥、姥爺和外孫子、外孫女之間,當然不能結婚。
2、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結婚。
3、和自己的親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結婚。
4、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5、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
6、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至于老百姓常說的“遠房親戚”,一般都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不屬于禁止結婚的近親屬范圍。
禁止結婚的情形有:
1、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2、未到非法婚齡的;
對于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對于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完成結婚登記的,確立婚姻關系。
結婚的“婚“是指確立婚姻關系,符合民法典關于結婚條件規定的,民政局會予以登記,發給你們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后,即確立婚姻關系。也就是說,法律意義上的結婚是登記結婚,必須領取結婚證才行。
辦婚禮只是民間意義上的“結婚”,如果尚未登記領證,從法律上來說雙方仍然是未婚,不構成夫妻關系,也不能享有夫妻之間才能享有的人身財產權利義務。
此外,沒有領結婚證,通常也就不存在離婚一說,即使辦了婚禮后分手了,也只能按照同居關系處理共同財產,并且法院支持返還彩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這種感情的存在就是一個錯誤所以應該被阻止。在法律上這種狀態就是不應該存在的。在道德方面更是一種做出了選擇。因為你有了這樣的感情,你不只給你本身在家庭帶來了一些災難性的事情,而且對你身邊的親朋好友也會是一場災難性的事件。就比如在你的家里,他是你的親弟弟,如果你跟他在一起你父母叫稱呼他為什么?女婿?兒子?這樣的情況簡直難以想象,你自己想象一下。
如果你們結婚了你的家庭將會變成特別的糟糕。你們的父母不知道怎么對他們說你的情況,不知道該怎么和你的親朋好友說這樣的情況,而且你的親朋好友將怎么稱呼你這個弟弟。他們是按照你的角度來稱呼他,還是按照你弟弟的角度來稱呼你。這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
從遺傳學角度來看,如果近親結婚你的孩子會有很多的疾病。因為科學家做過很多實驗得出了這個結論。那你以后要孩子該怎么辦?因為這個原因而不要孩子嗎?那你們就這樣失去了擁有孩子的快樂。你們要是到老了之后也會比沒有人贍養你們。因為你們沒有子女,而且你們當時已經喪失了勞動能力。就算你們之后又有了孩子,你們的孩子有病。你們就得花錢給他治。
這樣會導致你的家庭負債累累。退一萬步說,你的孩子沒有病。但是如果他知道他的父母是這樣的關系。他會是什么心理給他幼小的心靈上,造成了最大的傷害。而且如果別人知道你們之間的關系。因為你們是這樣的關系,從而嘲笑你們的孩子。那么可想而知你們的孩子所承受壓力會更大。所以應該被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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