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做房產遺囑公證需要帶什么
老人做房產遺囑公證需要帶的材料如下:
1、權利證明:房屋產權證、發票等表彰遺囑人擁有所有權或者他物權的證明材料;
2、遺囑人的身份證明、戶口本;
3、房屋遺囑的話需要購房協議和購房發票;
4、單位人事部門開得遺囑人的親屬關系證明。一般公證處有準備的格式,可以向公證處索取之后,按照要求請單位的人事部門填寫、蓋章;
5、精神診斷證明。70歲以上的老人需要到縣級以上的醫院開具精神診斷證明,證明遺囑人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老人公證遺囑的辦理流程如下:
1、立遺囑人應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2、申請遺囑公證的提交材料;
3、申請受理,發通知單:公證處認為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
4、公證人員對遺囑內容進行審查: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5、報審批;
6、制作公證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7、發放公證書:遺囑公證書由立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
公證處出具遺囑公證書的條件如下:
1、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
3、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4、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制作日期齊全;
5、辦證程序符合規定。
綜上所述,房屋遺囑公證需要首先到人事部門開親屬證明,再到公證部門進行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遺囑怎么公證
遺囑怎么公證一、遺囑怎么公證
1、公正方法:公證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口述或書寫遺囑,公證人員要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_,在確認其有效性后,由公證員出具遺囑公證書。公證遺囑是依公證方式而設立的遺囑。是證據力較強的一種遺囑形式。公證方法: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要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時,除了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遺囑人是年老體弱者、危重病人、聾啞盲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公證人員在與其談話時,要錄音或錄像。公證遺囑采用打印形式,公證人員對遺囑草稿進行審查后打印,遺囑人核對后在打印的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的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簽名或蓋章。上述情形,公證人員應在筆錄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蓋章的,公證人員還要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二、婚前財產協議書怎樣才有效
婚前財產協議書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公證處遺產繼承公證流程
、公證處遺產繼承公證的流程是什么?
1、申請與受理。
(1)申請?!豆C程序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受理?!豆C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公證處受理后,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并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2、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3、出具公證書。
二、公證處不予公證的情形有哪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2、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4、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5、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如果遺產繼承有遺囑,那應該立遺囑人自己到公證機構申請公證,沒有遺囑的,是法定繼承人之間簽的遺產分割協議,對遺產分割協議辦理公證的話,應該由簽協議的各位繼承人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
遺產繼承公證流程:
1、當事人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
2、公證機構依法審查申請材料;
3、經審查通過的,由公證機構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一、遺產分配方式有:
1、法定繼承。法定繼承又稱無遺囑繼承,即在被繼承人無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人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的遺產繼承方式。
2、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進行繼承的一種方式。
3、遺贈。是指自然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個人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送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國家、集體組織的一種遺產處理方式。
4、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生前與扶養人訂立的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并于遺贈人死亡后享有按約取得其遺產權利的協議。
二、遺產繼承手續需要辦理如下:
1、繼承人明確表示繼承財產;
2、繼承人可以選擇辦理遺產繼承公證;
3、如果繼承的財產涉及到房產,則繳納相關稅費;
4、攜帶個人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等材料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過戶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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