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證方式(一)廣泛收集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婚外情案件中,取證是一個讓很多當事人為難的問題。一般情況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證據幾乎不可能。所以,就要盡可能多地搜集間接證據,如查看電話通話記錄、短信內容、往來書信等,最好能拍攝取得影像資料。如(二)自己取證被法院采信可能大。婚外情取證過程中,當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構不成刑事責任。但是,當事人不能將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眾中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否則,對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三)異地“捉奸”可求助“110”。當事人不能為了掌握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而擅自闖入他人住宅進行取證。這樣取證的方式不合法,遇到這類情況,當事人如能確定老公與第三者同居,最好的辦法就是撥打“110”報警,由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進入住宅,然后進行詢問筆錄,從而證實配偶與第三者的同居事實,這樣的證據法庭一般會采納。(四)公共場所取證可被法院采納。當事人在公園、電影院等公共場所取證,一般不會侵犯他人隱私,被法院采納的可能性也較大。二、怎樣取證才能證明對方有婚外情?證明外遇、婚外情證據比較難以取得,而且單獨的證據也很難證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應當盡量多地準備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便于法官綜合判斷:(一)照片:顯示配偶與第三者親密關系的各種照片;(二)錄音:能夠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婚外情的錄音,如與配偶談話中配偶承認與第三者的婚外情關系等;(三)錄像:顯示配偶與第三者婚外情關系的各種錄像;(四)手機短信: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情短信,有時候配偶與自己、第三者與自己還可能通過短信聯系,談到婚外情的問題,這種短信都可保留下來作為證據。(五)電子郵件:(六)配偶和第三者親口承認的書面材料:如我們在案件中經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給配偶寫過的保證書等,保證不再與某某發生婚外情關系,這樣的書面材料也可以幫助證明配偶有婚外情行為;(七)周圍鄰居、朋友的證言:三、婚姻法對出軌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法律,如果一方當事人承認的事實,可以免除另一方的舉證責任,但是這種情況少見,因此還是要平時收集好證據。
法律客觀:《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婚姻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婚內出軌的取證:1、收集出軌方和出軌對象來往書信、短信、電子郵件、親密錄像等;2、保存配偶報警出軌方在外出軌時,警方的筆錄;3、保存出軌方主動承認自己婚內出軌的書面材料、聊天記錄、錄音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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