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 約定協議書公證的收費標準為財產價值的千分之三到百分之二之間。 財產約定的范圍:既可以對 婚前財產 ,也可以對 婚后財產 ;既可以約定為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為按份共有。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主體可以是夫妻,可以是即將確立夫妻關系的男女。簽訂的時間可以是在 結婚 之前,也可以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1、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的效力問題 婚姻法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 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此條規定,財產約定對 債權人 的效力是以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并告知債權人的情況下才發生效力。如不符合這兩個條件,債權人仍舊可以視夫妻中一方所負債務為共同債務。在具體辦理公證中,應當告知這個規定,如當事人只對重要的財產作出約定歸各自所有,并不對所有財產作出約定,則不對債權人發生效力。夫妻雙方仍舊對夫妻一方債務為 承擔連帶責任 。這對于夫妻一方有承擔高額債務風險的夫妻尤為必要。但是,以夫妻財產約定來躲避已經發生的債務來是不可能的。 2、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公證的法律后果 夫妻財產約定書生效后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產權歸屬問題發生變化。這是協議當事人都容易明白的。產權發生變化之后,基于財產的收益、處分等問題也發生變化。如銀行存款的利息、房產的增值部分、股權的股息等等財產這些既不屬于 工資 、也不屬于經營所得,這些也當然的歸產權人所有。這些間接后果容易被忽視,在辦理公證中我們應當提示。 個人財產由個人處理, 共同財產 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共有人的共同同意。如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處理財產對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 基于我國的登記制度,夫妻財產往往只登記一人名字,很多夫妻共有財產屬于“隱名共有”。因此存在財產登記人在處理財產,而不是實際所有人在處理財產。如對于男方 婚前房產 ,雙方約定歸女方個人所有,但是產權人名字不變更,這就造成實際所有人無法處理房產,因此在辦理公證時應當提醒變更登記,達到產權登記人于實際所有人的一致。 同時應當告知,按照相關規定,登記人可以處理財產,如不變更登記可能給實際所有人造成損失,也要造成實際所有人無法處理財產。 3、夫妻財產約定協議與其它夫妻財產關系的規定 夫妻財產關系的約定僅限于財產的歸屬問題,不能對夫妻之間的相互扶助義務,及相互之間的 遺產繼承 問題作出約定。無論夫妻約定財產共有還是個人所有,都不能規避兩人之間的相互扶助義務。也不能通過約定來排斥或指定相互遺產繼承問題。 4、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適用范圍及用途 對于一般的夫妻《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比較合理,有沒有財產約定無所謂。如果夫妻的財產僅僅用于共同生活或者維持夫妻的相互扶助義務,那么財產約定也沒有必要。特別的情況比較適用:財產比較多, 再婚 夫妻,受贈財產,夫妻一方可能承擔較大債務等情況。這些情況辦理協議公證之后,對于夫妻內部而言容易理清夫妻財產關系,處理財產比較方便。 對于第三人而言,首先辦理公證之后容易被第三人確信,處理財產容易被第三人接受。最主要的是當時人過世之后避免在遺產上的糾紛。在遺產問題上,下一輩 繼承 上一代問題上很少因為夫妻財產問題分割不清。但在上一輩繼承晚輩財產問題上很容易導致夫妻 財產分割 上理不清。 綜上所述,在 離婚 時即使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沒有形成任何財產收入,在離婚時還是需要將雙方的婚內財產平分,由于是出于婚姻中夫妻雙方的努力來衡量的,即使沒有賺錢,但是也在生活中盡到了應有的義務,這是每個人應得的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分析:按規定,辦理夫妻財產公證要求男女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親自辦理公證,且需要提交6類材料,收費標準為400元/件。婚后財產公證即是對婚后財產歸屬的確認,婚后財產公證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婚后財產公證需要特別注意一些內容,以防出現讓自己后悔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收費標準:
一、證明法律行為
(一)證明合同、協議
1.證明經濟合同類:
(2)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買賣及股權轉讓,按下列標準收取:
(3)標的額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0.3%,按比例收費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
(4)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5)10000001元至20 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6)50000001元至100000 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7)標的額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為1%;
(8)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9)50001元至100 000元部分,收取0.6%;
(10)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 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1)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2)3 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證明民事協議,每件收費100-200元,涉及財產關系的加倍收取。
(二)證明收養關系:1.生父母共同送養的,每件收費300-500元;2.生父母單方送養的,每件收費500-800元;3.其他監護人送養的,每件收費700-1000元。
(三)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接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一)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未受(受過)刑事處分等每件收費50-80元。
(二)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每件收費300-500元。
(三)證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費200-400元。
(四)辦理證據保全
1.證人、證言及書證的保全,每件收費100-200元。
2.聲像資料、電腦軟件的保全,每件收費500-800元。
3.對物的保全:(1)不動產每件收費500-1000元;(2)其他物證保全,每件收費200-400元。
4.侵權行為和事實證據保全,每件收費500-1000元。
(五)制作票據拒絕證書,每件收費400元。
三、證明有法令含義的文書
(一)證明知識產權享有、轉讓和運用許可文書,每件收費500元。
(二)證明其他有法令含義的文書:1.證明法人或其他安排的授權委托書、公司章程、會議抉擇或其他法令文書,每件收費300-500元;2.證明其他有法令含義的文書,每件收費50-100元。
四、提存公證,按標的額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請人付出的保管費另收。
五、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按債款總額的0.3%收取。
六、對已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續費,未經檢查,每件收取10元;現已檢查的,依照該公證事項收費規范的50%收取。
七、對證明民事協議、證明收養聯系、證明有法令含義的現實和證明有法令含義的文書的公證效勞收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收費起伏內斷定本地區施行的詳細收費規范,并要國家計委存案。
八、對上述各項公證效勞收費規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下不超越10%的起伏內,斷定本地區施行的詳細收費規范,并報國家計委和司法部存案。
拓展資料:
《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適用與改革:
各級公證管理機關和公證處要在認真貫徹《公證效勞收費管理方法》(計價費〔1997〕285號)的根底上,嚴厲執行新的公證效勞收費規范,并以此為契機,實在增強管理,改良工作作風,進步辦證質量,推進公證事業的全面開展。
一、要充沛認識和宣傳調整公證收費規范的必要性,學習和控制新規范的根本內容。新的公證收費規范依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開展的需求,充沛思索了公證效勞本錢進步和公證機構今后的變革、開展等要素。
依據近幾年來的公證明踐,對原有收費項目和規范停止了卻構性調整,適度進步了公證收費總程度,使公證收費愈加表現公證效勞價值,愈加順應公證事業今后開展的需求。對新的收費規范,公證部門要認真學習,精確把握,并向有關當事人做好宣傳工作。
二、要嚴厲依照新規范的規則收取公證效勞費,并向申請人出具收費票據。調整后的收費規范取消了對涉外、疑問事項加倍收費的規則,公證處在辦證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增設收費項目,進步收費規范或實行“雙重”收費規范。
三、要抓好落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具體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參考資料: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司法部關于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北大法寶:司法部關于嚴格執行新的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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