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有:雙方婚姻關系合法有效、當事人主動且自愿提出離婚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夫妻感情破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等)、調解無效等。
法律客觀:《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1、重婚行為的認定標準《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表現形式及認定標準沒有構成重婚罪的“包二奶”、姘居是婚姻法所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兩種主要形式。“包二奶”、姘居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夫妻互相忠實的規定,侵害了合法配偶的權利?!鞍獭焙玩熬有袨榈男再|與重婚相似,只是程度不同而已。(1)包二奶,通常表現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錢、物質付給女方,雙方保持較為穩定的同居關系或較為固定的性關系,女方一般只與對方保持這種關系。嚴重的“包二奶”行為可能構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懲處,但大多數的“包二奶”行為沒有達到重婚的程度。(2)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一方與婚外異性公開同居,共同生活,雙方主觀上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目的,未構成重婚的行為。姘居當事人不以金錢、物質與性為交易目的,有的當事人還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從以上可以看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當事人有較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較穩定的性關系;三是斷續或較長時間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雙方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3、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在離婚時應負的責任(1)損害賠償。重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2)離婚時分割財產和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無過錯方應得到照顧。如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改房,離婚時,如果是過錯方取得房屋產權的,過錯方應給予無過錯方按該房屋市場價一半金額以上的補償,或對產權按照顧無過錯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對有證據證實固定資產或其他價值較大的財產,屬于過錯方購買給第三者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特別提醒: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僅包括夫妻一方受對方虐待、遺棄,而且也包括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對此不予以諒解的。1、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認定標準(1)家庭暴力,《婚姻法解釋(一)》第1條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暴力行為的表現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釋有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及其他手段。前者即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等實際上是屬于身體暴力的范疇;后者即其他手段可包括語言暴力和性暴力。因為,后這兩種暴力形式在婚姻家庭中都是客觀存在的,它們是家庭暴力中除身體暴力外的另兩種表現形式。那么,語言暴力、性暴力在審判實踐中如何來認定?筆者認為,語言暴力,一般是以威脅、恐嚇、謾罵、挖苦、侮辱等方式來威嚇、虐待對方,造成受害一方長期在精神、心理方面產生壓力與痛苦;性暴力是指丈夫為滿足自己的性欲,在妻子病重、經期、產期、哺乳期等特殊情況下,違背妻子意愿,經常強迫其從事性行為或用殘暴的方式傷害妻子的生殖器官,使其身心受到極大損害的行為。我們知道,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婆媳。因此,配偶一方對上述家庭成員所實施的暴力侵害都是家庭暴力。(2)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現為積極的、作為的形式,也可能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的形式;如打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患病不給治療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是一種積極的、作為的虐待。(3)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者拒絕撫養、贍養、照顧,情節較為嚴重的行為。遺棄是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的,應該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應負的法律責任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情節較輕,造成輕微傷害的,受害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實施者進行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實施者造成家庭成員輕傷、重傷、死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人,常常好逸惡勞、不務正業,既消耗了家庭財產,嚴重影響了夫妻互相扶養義務的履行,使夫妻之間在物質生活和感情生活上出現了嚴重障礙,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已經喪失。因此,賭博、吸毒等行為是嚴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諧的違法行為。配偶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經多次教育而屢教不改者,另一方起訴離婚的,經調解無效,一般法院會準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那么是否分居滿兩年就視為感情破裂尼?分居有兩種情況,一是因社會原因造成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為造成分居的。第一種情況,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第二種情況,如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 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離婚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制造離婚條件。筆者認為,不管是雙方的自愿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說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系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離婚,但另一方已不愿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當事人以此事由訴請人民法院離婚的,如經調解無效,一般會準予當事人離婚。 特別提醒:分居兩年婚姻關系不可以自動解除。 現實生活有這樣一種誤解:分居二年即可自行離婚。這種認識沒有法律根據。因為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 民事法律行為 ,只能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或到法院訴訟離婚,此外沒有其他途徑。同時,民政部門和法院認定離婚的法定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這要從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可能等諸方面綜合認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個參考因素。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賣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出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奸,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0、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離婚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制造離婚條件。筆者認為,不管是雙方的自愿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說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系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離婚,但另一方已不愿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當事人以此事由訴請人民法院離婚的,如經調解無效,一般會準予當事人離婚。特別提醒:分居兩年婚姻關系不可以自動解除?,F實生活有這樣一種誤解:分居二年即可自行離婚。這種認識沒有法律根據。因為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能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或到法院訴訟離婚,此外沒有其他途徑。同時,民政部門和法院認定離婚的法定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這要從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可能等諸方面綜合認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個參考因素。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6、包辦、買賣婚姻賣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出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一方與他人通奸,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9、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10、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憑個人身份證到原 婚姻登記機關 去,要求出具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該證明與結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然后按照下面的原則 辦理離婚手續 :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后,憑雙方的 離婚協議書 、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 一方不同意 或 簽了離婚協議 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 原告所在地 法院起訴離婚 。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
法律客觀:《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有人想鉆法律的漏洞,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在法律面前沒有絕對的自由,要認識重婚是什么,后果怎么樣,一起看看重婚罪的認定標準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1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1、有配偶者,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還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時,再與他人結婚,從而構成的重婚的情形 。
2、有配偶者,在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其配偶未死亡的情況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情形。
具體來說,事實上的重婚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種,前一個婚姻是經過合法婚姻登記的,而后一個是事實婚姻即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卻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
第二種,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后一個是法律婚;
第三種,前一個是事實婚,后一個也是事實婚。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2一、當事人對重婚罪的認知誤區澄清
所謂重婚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鶎臃ㄔ旱碾x婚案件較多,在處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經常有當事人以配偶有外遇或者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就稱對方“重婚”,要求法院追究對方的重婚罪。但是,我國刑法對于重婚罪的構成是有嚴格的限定的,不能以簡單的生活經驗隨意加以判斷,是否構成重婚罪首先要從構成要件上加以分析。
客體上,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陀^方面上,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姻。主體上,重婚罪的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此基礎上又分為兩種,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稱為重婚者;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稱為相婚者。主觀方面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自己沒有配偶,而且被他人欺騙,不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則不構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司法實踐認定
實踐中,社會意義上婚姻關系的重合大致有四種情形,即法定婚(即依法定程序登記)加法定婚;法定婚加事實婚;事實婚加法定婚;事實婚加事實婚等四種。對于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重婚罪,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區別對待。
1.行為人前后兩次婚姻都是法定婚的,是典型的重婚罪。表現為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而領取結婚證。
2.如果前一次是法定婚,后一次是事實婚,即雙方以夫妻關系相對待并且同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即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也構成重婚罪。但這種事實重婚的成立還需要有三個構成要件,即一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系。
3.如果前一次是事實婚,后一次是法定婚或者前后兩次都是事實婚的,原則上不構成重婚罪。因為前一次的婚姻關系本身就是非法的,不存在刑法保護的法益。但是,若前一次的婚姻關系成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該事實婚仍受法律保護,此后又有事實婚或法定婚的`,應構成重婚罪。
4.有重婚行為的,并不一定構成重婚罪。根據刑法第13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對于以下受客觀條件所迫而重婚,主觀惡性較小的,不以重婚罪論處:一是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迫于生存而重婚的;二是因配偶一方長期下落不明,迫于家庭生活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三是被拐賣后再婚的;四是因強迫、包辦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又與他人結婚的等。
5.區分重婚與同居行為的界限。同居既可以是雙方有配偶的人或一方有配偶與另一方無配偶同居,也可以是雙方都無配偶的人同居。當一方是有配偶時,同居事實上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解釋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币虼耍绻L期與他人的婚外性行為,不以夫妻名義,屬于同居行為,不構成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成立事實婚姻的,可構成重婚罪。
三、重婚罪案件的管轄
(一)法院直接受理
重婚罪案件并非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第三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將重婚案列入“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依照《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來看,重婚案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就法院直接受理而言,由于重婚案件具有特殊性,即一是被告人,也即重婚行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單獨重婚;二是被告人的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三是重婚的犯罪行為地有可能為多處,即多處重婚。在法院管轄上,主要分歧是在對“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應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戶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對管轄權理解的差異易導致同級人民法院互相推諉管轄責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訴權,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地查明案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谥鼗榘讣奶厥庑?,“更為適宜”應理解為更為有利于被害人起訴,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應包括有重婚犯罪行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戶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對被害人選擇其中之一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而不應互相推諉。對被告人多處重婚,被害人向多處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自訴的,應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將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從法院的角度來理解“更為適宜”就易導致管轄權的互相推諉,若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來理解“更為適宜”,及時受理重婚案件,則不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時行使自訴權,而且可以避免管轄權的推諉,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還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糾紛導致的一些不法行為及犯罪行為。
(二)由公安機關受理并立案偵查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痘橐龇ā肥菫榱司S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有效調整婚姻家庭關系,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而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由于《婚姻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在制裁重婚行為時,《婚姻法》規定了特殊的刑事管轄權,這種特別法中的特別規定,從效力上優先于普通法律(指《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因此,公安機關應當適用《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對重婚案件行使管轄權,立案受理并依法偵查。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3一、重婚罪的定義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認定標準
重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 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后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并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 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p>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實踐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于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 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盡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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