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的財產怎么分割
法律分析: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對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判決。產權有時并非反映財產的實際狀態,分割財產時更應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處理,比如,某女獨自經營著一家玩具店,但當時注冊時用的是男友的名字。這個玩具店的產權從理論上講應該屬于男友,可男友從來沒有參與過經營,也不懂得經營。玩具店這一財產的利益,主要是要經過經營來實現的,如果真的把店給了男方,他不但不能從中直接獲得利益,而且還潛藏著因經營不善而賠錢、負債的風險。所以,雙方協商后,決定把玩具店分割給女方,仍由她繼續經營,而作為補償,女方同意把以自己名義購置的房產過戶到男方的名下,結果是雙方滿意。顯然,合理的財產分割在處理非婚姻狀態下的財產糾紛也很重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非法同居財產應怎么處理
對于一般同居關系情況下的財產糾紛,應當結合社會背景、當事人行為預期以及法律相關規定進行綜合考量。
近年來,隨著社會思想觀念的變化,人們的獨立自主意識明顯增強,對婚姻家庭領域也產生了一定影響,男女雙方不僅要求各自人格的獨立,更要求經濟的自主。
因此,很多人選擇了同居的方式生活,另外,還有相當大量的獨身老年人群體,為了避免再婚導致的財產共有以及與子女的矛盾等考慮,也選擇同居的方式。
此種情況下,如果簡單地以同居期間共同生活的事實認定財產共有,可能并不符合當事人的預期。
從法律規定看,《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可見,法律是倡導有結婚共同生活意愿的男女辦理結婚登記的。在法律已經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沒有選擇這種方式,也意味著放棄了法律對其在婚姻關系中的保護。
有一種觀點認為,同居關系終止后,受害的往往是女方。比如,雙方同居生活了很多年,最后感情破裂,如果財產不能共有,女方有可能一無所有被凈身出戶,這種結果將不利于保護婦女的權益,沒有體現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原則。
經研究認為,所謂保護婦女權益,應當是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同居并非法律所倡導的行為。在過去的審判實踐中,對非法同居關系中的當事人,即使女方懷孕在身,男方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而不受《婚姻法》有關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對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
同樣道理,處理其同居期間的財產問題也應有別于合法婚姻。比如,鐘某是外地來京的打工者,在某商場當導購小姐。2000年她與王某在王某父母的房子里一起同居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邀請親朋好友舉行了簡單的婚禮。
他們在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冰箱、彩電、空調等物品。后來王某移情別戀,起訴到法院要求鐘某搬出住所,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
鐘某認為自己付出了很多,應當有權繼續居住在王某父母的房子里,房間里的物品也應有自己的一半。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為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保護。對于同居期間所購置的財產,因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房子的所有權是王某父母的,鐘某不能取得該房的居住權。
同居期間的財產繼承問題
由于無效婚姻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不是合法配偶關系,男女雙方也不能以配偶身份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而且,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之間,不發生姻親關系,也不能以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的身份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當然如果無效婚姻或者被撤銷婚姻中的一方在遺囑中以另一方為受遺贈人的,是遺囑人依法對其財產的處分,應予以準許。
如果沒有遺囑時, 如果一方對被繼承人照顧、扶養較多的,可以根據《民法典》繼承編中的第1131條的相關規定,分得適當遺產。但是這同法定的配偶繼承權有著嚴格的區別。
一方非法同居離婚財產分割是如何的
法律分析:一方有非法同居行為的,離婚財產分割無特別規定,分割共同財產可以由雙方協議決定,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財產具體情況判決。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相關推薦: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
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遺囑可以改嗎)
老年人立遺囑權(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