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撫養權的爭取條件如下:
1、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如涉及8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8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2、收入狀況:證明自己經濟收入狀況良好,與對方有差異。
3、工作環境:看誰的工作環境更好,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長。
4、居住條件更好: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比如離學校較近,小區配套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那么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5、雙方的工作性質。
6、性格修養:一方的性格修養、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性格修養、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7、文化程度:受過高等教育更利于對孩子的教育。
8、其它家庭成員狀況:比如雙方父母基本條件。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離婚孩子的撫養費可以按照以下情形進行計算:
1、夫妻雙方對撫養費的數額能夠達成協議的,可以自行達成約定,不存在任何的強制性規定;
2、協商不成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撫養費的數額一般按照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進行計算,同時撫養兩個以上子女的,比例還可以適當提高,具體的比例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但是不會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非直接撫養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可以直接按照每月的收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3)沒有固定收入的,需要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再結合相應的比例進行計算;
(4)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權的判定標準如下:
1、孩子沒有超過兩周歲的,為了孩子的成長,原則上由母親撫養,撫養權歸母親,因為孩子剛出生尚在哺乳期的,一般由母親撫養較為合適。
2、已滿兩周歲的,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的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孩子年齡達到八周歲的,綜合考慮隨哪方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對于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法院在開庭時一般也會征求八周歲以上孩子的意愿并記入到庭審記錄中,作為撫養權糾紛處理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孩子愿意與父親生活,撫養權歸父親,反之給母親。
4、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父母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根據四個標準判定,核心原則是“子女利益最大化”。按你說的情況,父母離婚孩子14歲,不愿意跟父親生活;那么只要母親一方沒有不適宜撫養子女的情況,即便父親經濟條件更好,法院通常會把孩子撫養權判給女方。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的判定標準有:第一,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第二,根據孩子的年齡進行判定撫養權(如兩歲以下的跟著母親生活);第三,參考孩子自己的意愿;第四,父母雙方的經濟承擔能力等。
父母雙方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已滿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有自己的生活訴求和愿望,尊重子女的個人意愿更有利于他們的健康成長,因而應考慮八周歲以上子女的意見,也即是說子女的意見很關鍵,子女的意見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往往決定著撫養權的歸屬。但在實際過程中,有的子女面對父母離異沒有心理準備,非常痛苦,根本不想父母離婚。在選擇跟誰生活時,有的既不想得罪父親也不想得罪母親,不論是父母哪一方詢問都表示愿意跟該方生活;有的在表達跟隨父親還是母親生活時存在著搖擺,有的甚至不愿或拒絕選擇;而有的由于對事務的認知能力并不準確和全面,可能因為生活需要等各種原因而無法判斷如何選擇才能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因而法院也會根據具體情況作不同判斷,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意見是關鍵因素,但并不是唯一因素。
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應該判給誰?
1、我們國家的法律對離婚后孩子的撫養問題分為兩種情況:看孩子是否滿2歲,不滿2周歲的子女,除了很特殊的情況以外,一般是由媽媽直接撫養。
2、二是已滿2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先協商,協議不成,法院會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去綜合判斷。
判斷的原則就是,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長。比如說雙方的素質、對孩子的責任感、家庭環境、感情因素,有一方是不是不能再生育或再婚有困難,如果雙方條件基本相同,原則上呢,由經濟能力更強的一方撫養,8歲以上的孩子,無論隨父還是隨母,法院還應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見。
離婚時,法官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時主要考慮的原則是: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不得不感嘆一下,女性經濟獨立是多么重要。遇到過一些案件,女方是家庭主婦,為家庭付出很多,但是在離婚時,對方卻說女方無工作無收入,條件不好,不能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不利于孩子成長,最終把孩子判給對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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