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常情況下不可以提離婚,除非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或者征得軍人同意。
對軍嫂單方面提出離婚的請求,如果未經丈夫同意,會有如下限制:
1、未經軍人丈夫的同意,軍嫂作為軍人的配偶,不能起訴離婚。
2、不同與普通夫妻如果感情不和可以隨時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軍嫂僅在丈夫有下列重大過錯時可以提起訴訟離婚:
(1)丈夫有重婚行為或者在結婚后與他人同居的;
(2)對軍嫂實施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參與非法活動惡習卻屢教不改的。
而在其他情況下,只要軍人丈夫本身不愿意離婚,軍嫂是不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與軍人丈夫解除婚姻關系的。
3、軍嫂單方面提出了離婚,而軍人不同意離婚時,即使成功提起了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中也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
對于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經過調解和好工作無效,夫妻關系確實不能繼續維持的,也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作好軍人的思想工作,準予離婚。
4、若想要成功被判決離婚,需要在審判時被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般來說除去軍人犯有的三種重大過錯外,還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夫妻兩人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2)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六十四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軍人同意可以離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軍隊是國家穩定的基石,但為了保衛國家,軍人又常常付出巨大的個人犧牲,尤其是在婚姻與家庭等方面。為了保護軍人的婚姻,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三條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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