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手續的辦理方式如下: 1、首先要確定符合條件的收養人和被收養人; 2、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3、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法律分析:收養人(撫養人)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或事實撫養公證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收養人(撫養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
2、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配偶的死亡證明、未婚證明、未再婚證明等;
3、《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由村委會、居委會出具);
4、《收養人(撫養人)子女情況證明》(由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出具,以證明收養人或撫養人沒有規避計劃生育政策。本人有人事檔案的,也應當提交檔案所在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5、《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由公安部門出具,以證明收養人或撫養人不涉嫌拐賣兒童)
6、二名以上證人對收養事實(撫養事實)的書面證明及證人的身份證明(公證機構向證人制作核實筆錄);
7、被收養人(被撫養人)的出生證明或戶口本、身份證;
8、收養人(撫養人)提供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被撫養人)的能力證明(如身體狀況、經濟來源等證明)和承諾依法履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被撫養人)義務的保證書;
9、能夠證明收養人(撫養人)與被收養人(撫養人)共同生活的其他證據(如被收養人的上學登記表等);
10、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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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觀:辦理收養關系有三種形式:一種是向民政部門登記;第二種是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簽訂書面協議;第三種是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訂立書面協議并辦理公證。凡是收養棄嬰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到民政部門登記,經過登記收養關系即成立。除以上兩種人的收養以外,社會上的收養,如由父母、祖父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等的送養,都可以按照第二種或第三種形式辦理收養手續,不論是采取第二種還是第三種方式,收養人與送養人所簽訂的協議都應符合《收養法》。如《民法通則》第58條的有關規定,即不得有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行為,否則,所訂協議無效。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國家鼓勵公民的收養協議辦理公證。這是因為經過公證的收養協議更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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