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需要什么手續
去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需要手續具體如下: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身份證、戶口簿;
4、親屬關系證明。
適用遺囑繼承的條件,具體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抵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
辦理遺囑公證須需要的材料:
1、立遺囑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
2、處分的財產為夫妻共有的,應提交結婚證;
3、遺囑內容所涉及的不動產、動產、知識產權、存款、股權,或者其他財產的產權憑證或證明;
4、立遺囑人已經擬定自書遺囑的應一并提供。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一般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也可以由以上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公證繼承遺產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主觀:
地方的公證處可能會為了某些原因增加或者減少某些手續,但是一般情況下,公證繼承的手續基本如下:,(一)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親屬關系證明。,(二)由所有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前往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除了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外,還應向公證處提交遺產的產權證明、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還應當提交遺囑。,(三)不繼承財產的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應當書面作出放棄繼承權的承諾或聲明。,(四)由公證機關制作繼承權公證書,證明繼承人擁有合法繼承權。,只要前期手續(提交材料)具備,在公證處辦理公證,能夠立等可取(當場出具公證書)。如果審查需要補充材料等,會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同出具公證書。,如果想提高公證效率,作遺產繼承公證當事人須準備與提交的材料如下:,(一)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證書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注銷戶口證明;,(四)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五)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如系第二順序法定繼承,則還應提供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六)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以及該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七)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除親自到公證機構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遺產公證不需要老人所有子女到場。,《遺屬公證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公證人員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作談話筆錄。,根據這一規定,可以看出遺屬公證要求立遺囑人以外的人回避。公證員詢問立遺囑人時要求家屬等有利害關系的人回避,辦理遺囑的房間一般也是隔音性能很好,甚至具有錄音錄像設備的。子女如果到場也必然不能進入立遺囑的辦公室,因為遺囑在立遺囑人在世時是保密的,任何利害關系人在立遺囑人旁邊都會影響到立遺囑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是否自愿。,辦理好相關手續后,就完成了公證。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 繼承 :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 繼承人 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 扶養 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有遺囑公證還需辦繼承公證嗎
有遺囑公證還是需要辦繼承公證的。
依照我國對于遺囑的相關規定來看,遺囑公證和繼承公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存在重復情況。針對于遺囑進行公證之后,就會產生最高法律效力。當被繼承人去世之后,其所有的相關遺產將會按照被公證的公證遺囑進行相關的繼承。當事人需要到公證處進行相關的辦理繼承公證才行。
遺囑繼承公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4、親屬關系證明;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6、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
7、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8、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遺囑繼承公證的流程具體如下:
1、法定程序
(1)申請
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并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審查
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
(3)予以公證;
2、公證必須到公證機關辦理,一切單位領導、組織、街道、政府機關等證明都不能稱公證;
3、公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于立遺囑是與人身關系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象結婚、離婚、收養等一樣,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
綜上所述,有遺囑公證還需要繼承公證,兩者不存在重復情況,其表達的事實是存在差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遺囑公證細則》第五條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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