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孩子首先需要自己符合領養孩子的條件,然后需要找到符合收養條件的孩子。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都符合收養條件的,收養人應該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無配偶者性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收養人符合孤兒院領養小孩的條件、準備好相關證件后即可向領養登記機關申請領養小孩。領養登記機關收到領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領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領養登記,發給領養證,領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領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除了收養人要滿足條件外,作為被領養的孩子也有一定的條件要求,一般孩子年齡比較大的話,則往往就是不允許被領養的。當然,要建立合法的領養關系,還需要辦理領養手續或者進行公證,否則成立的也僅僅是事實領養關系。
收養應按申請、審查、登記程序辦理。
1、申請: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收養登記的原則及收養法規定的條件,認真審查,嚴格把關,依法辦理。
3、登記:經審核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 、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
2 、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 、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此外,領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并應當提交計生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的生育情況證明。
收養的孤兒落戶流程如下:
1、在派出所領取入戶審批表;
2、填表后到單位出具意見并蓋章,備齊有關證件及復印件,證明材料;
3、將審批表和證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領取回執;
4、對證明完備、手續齊全的,派出所在20個工作日內將材料報公安分局;
5、等候分局、市局的驗證或調查復核通知;
6、收到批準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處辦理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領養一個孩子的程序如下:
1、提出申請。收養的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2、審查。審查是收養登記的中心環節。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之后,要對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查,那么審查的內容就包括:收養關系人的條件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等等。
3、登記。經審查之后,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次日起3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并頒發《收養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規定的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被收養人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作為被收養人。
所謂“喪失父母的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兒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遺棄,經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嬰兒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殘疾或患嚴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極度困難,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
以上內容參考:北京市人民政府-如何辦理收養子女手續
領養孩子到福利院領養。
領養人需具備以下領養條件:
1、無子女。即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包括經濟能力、身體能力等。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若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領養孩子的程序如下:
1、向領養登記機關提交領養申請書。
2、向領養登記機關提交證件和材料;領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領養人與被領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證明。
收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
建立收養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有效貫徹與落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原則,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實行收養制度的首要目的。
(二)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原則是在1998年修正的《收養法》新增加的一項原則。該項原則的重點在于收養關系成立后,應當注意對收養關系各方權益的有效保護。《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規定必須同時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使其合法權益得到平等實現。
(三)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原則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規定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這意味著收養關系一經成立,即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可以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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