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跟精神病人辦離婚手續
法律主觀:
1、在精神病人辦理離婚的時候,可向有關部門申請進行調解或直接 去法院起訴離婚 ,在起訴離婚情況下,通常需要到被提出 離婚當事人 (即被告)所在地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2、在一般的 離婚案件中 ,離婚訴訟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在審理 精神病人離婚 案件應當區別對待,如果是 間歇性精神病 ,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精神病人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 有撫養關系 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由于此時精神病人已經無法準確表達自己的意愿了,因此即使可以跟精神病人辦理離婚,也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而無法在協議方式下 解除婚姻關系 。訴訟離婚中,精神病的一方可以不出庭,但其監護人需要出庭支持訴訟。
法律客觀:
2003年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要求離婚登記的,民政部門不予受理。所以精神病人不能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這一點是毫無疑問、沒有爭議的。但是現實中存在這樣一個矛盾,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民政部門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應審查當事人雙方是否是無民事行為的精神病人;但是根據目前關于精神病人行為能力程度的認定權在法院不在民政部門,這樣就造成了一個漏洞,即對《婚姻登記條例》的上述規定操作起來難度很大,因為一方面法律要求民政局對申請登記的人的行為能力進行把關,不符條件的不予登記,另一方面對行為能力的認定權又不在民政局,并且法律也并未規定到民政局辦理登記手續的人必須先到法院作行為能力的認定。這樣民政局工作人員在辦理登記時,只能通過言談舉止等表面現象來判斷,如觀察雙方神態舉止,對問題的反映程度等,如果表面上看不出雙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么民政部門只能依法頒發結婚證或者離婚證。但是很多精神類疾病通過這樣簡單的交談是看不出來的,對這類病人一旦民政部門頒發離婚證,日后其近親屬以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要求法院撤銷該離婚證,民政部門通常都會敗訴,離婚證也要被撤銷。那么究竟該如何認定精神病患者的行為能力呢?目前只有法院通過法律程序才能做到這一點,經精神病患者的近親屬或者利害關系人(如債權人、債務人等)的申請,法院會委托相應的司法鑒定機構對其患病情況以及行為能力作鑒定,從而對被申請認定的行為能力狀況作出判決。此外,還有另一種情況,如果被申請人患有的是公認的精神病,法院也可以根據醫院的診斷書,做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而不必進行鑒定。
精神病人離婚怎么離?
我認為不算騙婚,如果治不好會選擇離婚的。配偶有精神病能離婚,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訴訟離婚。
一、若該精神病被依法認定為重大疾病,一方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
二、一方有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需要具備的條件:
1、無論是在婚前或婚后患病,經須久治不愈,如果患病時間短或者能治好的情況下,是不符合離婚條件的;
2、必須對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的生活問題做出安排,不能讓其自生自滅。
三、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
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種刺激復發;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四、離婚,是處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是不能代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應當尊重其權利,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系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五、精神病患者在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不能進行登記離婚,其配偶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在法院判斷其利益與精神病一方利益相沖突的情況下,法院會主動為其指定其它監護人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如果法院認為夫妻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會判決離婚。
如果是隱瞞患有精神病情況結婚的,結婚后婚姻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結論:所以如果一方是精神病人,也可以進行協議離婚。但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離婚,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如果一方隱瞞自身的精神病與他人結婚或者婚后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法院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并判決雙方離婚。
夫妻一方有精神病怎么離婚
一、配偶患有精神病要如何離婚
1、配偶患有精神病要離婚,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時候起訴離婚,否則精神病人起訴離婚的,需要先變更監護人,再通過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配偶患有精神病提出離婚的注意事項
1、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2、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應首先解決好精神病病人的監護人、生活起居等問題,絕不能因離婚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3、離婚,是處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是不能代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應當尊重其權利,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系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是要注意的是夫妻感情破裂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離婚訴訟,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系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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