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護人需要什么條件和手續
變更監護人需要什么條件和手續一、變更監護人需要什么條件和手續
每一個未成年人都是有其監護人的,由于未成年人在身體和心理上都沒有發育完全,不能夠獨立地行使民事權利能力,所以這個時候就需要監護人來代替他做一些民事行為,所以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是非常重要的。
通常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父母雙方,但是如果父母離異或者是死亡的話,可以走法定程序來確定新的監護人。也就是說,監護人并不是有被監護人或者是任意人指定的,而是通過法定程序來確定的,但是在法律確定的監護人之后,很有可能會出現一些意外的情況,導致監護人沒有辦法,或者是最好不要再繼續履行監護義務了,這個時候就涉及到了監護人的變更。
變更監護人需要哪些手續
1.辦理監護人變更所需要的手續,具體來講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是對應的有變更監護人的條件。變更監護人的條件有三個,這三個條件分別對應一定的證據,只要收集好這樣的證據,并向法院提起訴訟,就可以變更監護人的具體手續了。
由于每一個被監護人都是有其法定監護人的,所以如果想要變更的話,必須有理有據,前提條件就是原有的監護人并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或者是做出了一些不利于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事情,如果有這樣的情況的話,一定要注意收集證據,或者是找到其他的人證,物證來證明原有監護人真的沒有好好的履行監護義務,并將其證據保留起來。最后提起訴訟的時候提交給法院。
2.其次,要變更監護人必須要有人向法院提出明確的書面申請,這個人可以是被監護人的親屬,或者是其他的公益機構。例如爺爺奶奶,兄弟姐妹或者是學校當地社區等等。要向法院提出明確的書面申請,才是變更監護人的必要程序。如果沒有人提出申請的話,是不可以變更監護人的。
3.在已經收集好了證據,并且向法院提出了明確的書面申請之后,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注意,這個最后的提請一定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任何機構提出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最后這一步也是變更監護人最重要的手續之一,這一步是非常關鍵的,如果想要勝訴的話,需要前兩步的證據收集比較完善,并且有著書面的提出意見才可以。這三點都是變更監護人必經的手續,缺一不可。
監護人變更之后,新的監護人覺對被監護人履行監護義務了如果又出現了以上的情況的話,會除掉他的監護人資格,并由其他人繼續擔任監護人。以上就是關于變更監護人所必要的條件,以及相對應的手續是什么,一定要注意人民法院對于證據的認定,所以平時的收集是至關重要的。
二、小孩變更監護人怎么變更
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書(勞動合同補充約定)先生/女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我公司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您,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在勞動合同期間,您的工作崗位發生變更并且變更的崗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時,公司將重新告知并請您簽署。您所在部門崗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如防護不當,該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對您的身體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在本崗位,公司已按照國家規定,對職業危害因素采取了職業病防護措施,并對您、等合適的個人防護用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我公司將對您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安全衛生培訓,指導您正確使用相關的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公司應當安排您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您。您有義務按照公司的要求參加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本公司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一旦您患上職業病,本公司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您有義務履行以下規定:(1)自覺遵守用人單位指定的本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和制度;(2)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參加職業衛生知識培訓;(3)定期參加職業病健康體檢;(4)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事故應當及時報告用人單位;(5)樹立自我保護意識,積極配合用人單位,避免職業病的發生;(6)離職時,應該按照公司的規定參加離職時的職業健康體檢。(單位蓋章)本人簽字(確認收到并同意)年月日年月日
這便是一份勞動合同職業病危害告知
三、子女變更監護人條件
(一)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二)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后,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F實生活中,孩子監護權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而相關法律并沒有是否明確的規定。所以,如果在離婚后想變更孩子監護權,除了現有監護人存在客觀無法履行監護義務的之外,一定要做好搜集現有監護人對孩子成長不利證據的工作,這是獲得孩子監護權變更訴訟的關鍵。
四、兒童監護人怎么變更
父母雙方離婚后,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那么,到底如何變更撫養權呢?孩子撫養的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二是一方要求變更。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這是因為,這一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另外,依據《民訴320點意見》,變更撫養權、監護權的訴訟(變更之訴)管轄為,第10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4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所以,如果夫妻一方在離婚后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如果通過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需要具備以上幾個法定條件之一,當然也可以是其他法律認可的證據和材料,同樣可以提起訴訟。當然,夫妻雙方也可以先協商,看能否通過協議變更孩子撫養權。如果情況比較復雜,必要的時候還是要尋求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幫助,這樣比較省時省力,在結果上也比較有保證,也會免去當事人不少的麻煩。
監護人可以變更嗎
監護人可以變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履職不力的,對監護權存在爭議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被監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監護人可能由于以下兩種原因不能承擔監護職責
1、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
變更監護權申請書
申請人:------,女,漢族,1963年6月10日生,住--市朝陽區機場南路西里12樓2門1層5至6號,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被申請人:------,女,漢族,75周歲,住--市朝陽區翠竹新村15號樓2單元4樓1號,聯系電話:------------
案由: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訴訟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88的監護人資格,變更申請人為------的監護人;
2、由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3、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系母女關系,雙方感情一直很好。但天有不測風云,從1992年申請人父親患老年癡呆癥后,雙方感情急轉直下,隔閡越積越深。2007年11月16日順義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多年來患有老年癡呆癥,故宣告馮--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為其父親的法定監護人理應履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的監護職責,但被申請人不僅沒有這樣做,反而任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被申請人將與被監護人共同所有的近20萬元積蓄全部贈與申請人的哥哥------。考慮到父親還需要大量的費用治療,申請人也多次在看望父親的時候與被申請人協商,要求被申請人追回上述款項,遭被告拒絕。2007年5月1日左右,被申請人更是將其與被監護人因房屋拆遷所得的補償款90余萬元全部交由馮--------占有、使用。現------已花掉30余萬元為其購買了住房。
多年來,申請人一直對父親履行贍養義務,且申請人家庭經濟能力較好,生活水平較高。申請人的丈夫現賦閑在家,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來照顧父親------。申請人愿意擔任馮--豐的監護人。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監護權怎么變更
法律分析:(一)現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而要求變更監護人的;(二)申請變更監護人,此處的申請人較廣泛,可以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長期撫養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須是與未成年人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三)法官裁判變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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