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孩子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領養孩子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收養人年滿30周歲、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無違法犯罪記錄、無醫學上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且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但是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前述規定的限制;
2、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3、無配偶的者收養異性子女的,雙方年齡差40周歲以上。
4、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1、申請:收養子女的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收養登記的原則及法律規定中的條件,認真審查,嚴格把關,依法律規定辦理;
3、登記:經審核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者兒童,需要以下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收養人提交收養申請書;
3、送養人提交送養申請書,;
4、收養人提交收養能力材料,內容包括:收養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職務、經濟收入、住房情況、有無精神疾病和傳染疾病、有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是否健康;
5、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6、送養人二寸近期免冠擔任證件照;
7、送收養人人二寸近期免冠擔任證件照;
8、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健康體檢表;
9、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兩張兩寸近期合影證件照。
收養福利機構撫養查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需要以下材料:
1、收養人申請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3、送養人提交送養申請書;
4、收養人提交收養能力證明;
5、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或者撿拾棄嬰所在地公安機關(派出所)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并加蓋公章;
6、送養人二寸近期免冠擔任證件照;
7、收養人二寸近期免冠擔任證件照;
8、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收養人健康體檢表;
9、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半身免冠兩寸合影照片兩張。
收養三代以內的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的,需要有以下材料:
1、收養人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
2、居民身份證;
3、送養人提交送養申請書;
4、收養人提交收養能力材料;
5、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收養人身體健康體檢表;
6、送養人二寸近期免冠擔任證件照;
7、收養人二寸近期免冠擔任證件照;
8、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被收養人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9、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兩張兩寸近期免冠合影證件照。
申請變更姓名,需準備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8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父母離異變更18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異雙方同意子女變更姓名的協議;
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收養孩子要哪些條件
1、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2、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更多有關收養與被收養的規定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
領養一個孩子需要什么條件
領養一個孩子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年齡要求:領養人年齡一般應在30歲以上,但應當不超過50歲,對于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酌情考慮。
2. 婚姻狀況:領養人應當是已婚夫婦,且婚姻關系應當穩定,無家庭暴力、虐待等不良記錄。
3. 身體條件:領養人身體健康,無嚴重疾病,能夠承擔撫養和教育孩子的責任。
4. 經濟條件:領養人應當有穩定的經濟來源,足夠承擔孩子的撫養、教育、醫療等費用。
5. 無子女或子女少于規定數量:領養人應當無子女或子女少于規定數量,規定數量根據不同省份而有所不同。
6. 有愛心和責任心:領養人應當有愛心和責任心,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和教育。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省份的領養條件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當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來確定。此外,領養孩子需要經過一系列的程序和審批,包括申請、審核、公示、面試等,具體程序也需要根據當地的規定來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條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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