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哪些親屬禁止結婚
根據《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其中,直系血親的直接血緣關系,是指出生關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長輩(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長輩)和自己生出來的晚輩(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輩)。
旁系血親,是指相互間具有間接血緣聯系的親屬,即直系血親以外的在血緣上與自己同出一源,也就是出于同一祖先的親屬。
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 1、男女雙方不是自愿結婚的,一方或者雙方在結婚時被脅迫、被欺詐; 2、一方或者雙方有重婚的; 3、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4、男女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
法律客觀: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1046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1048條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禁止結婚的情形有什么
禁止結婚的情形如下: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
3、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4、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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