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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的原則(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4-11 01:45:16

共有財產分割原則是什么

依據物權法規定,分割共有財產的基本原則有三:
一、依據共有人約定分割的原則
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約定的依其約定。
二、依法分割的原則
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是否可以分割,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依據本條的規定予以分割。
1、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其應有份額享有相當于分別所有的權利
2、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
三、損害賠償的原則
共有財產關系的客體為一項特定的統一的財產.如圖書館,其功能、作用、價值是確定的。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共有財產的分割原則是什么

依據物權法規定,分割共有財產的基本原則有三:
1、依據共有人約定分割的原則: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約定的依其約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2、依法分割的原則: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是否可以分割,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依據本條的規定予以分割。即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3、損害賠償的原則:共有財產關系的客體為一項特定的統一的財產,如圖書館,其功能、作用、價值是確定的。因某些法定的特殊原因,共有人分割共有財產,會使共有財產的功能喪失或者削弱,降低它的價值,有可能給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因此本條規定,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財產分割 的原則 夫妻間的 共同財產 關系以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系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 婚姻法 第39條規定了 離婚財產分割 的原則,即:" 離婚 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因此,對 夫妻共同財產 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當要結束 同居關系 時,財產怎么樣分割: 同居 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 債務清償 的財產,主要包括:(1) 工資 、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 知識產權 的收益;(4)因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 解除同居關系 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離婚時 有限責任公司 股權的分割: 1、共同協商原則。 離婚案件先予協商和解是必經程序,是 婚姻家庭 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的二類情形的處理方法,也是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的。即雙方應將是否同意將出資額轉讓與否,轉讓份額達成一致,還要將轉讓價格一事達成共識,只有這樣才能進行下一步——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另外如前所述,基于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依據某一時點進行評估作價勢必與股權價值相悖,并且在婚姻中“復合股權”(有的學者這樣稱呼)這種股權性質的要求,硬性判決股權歸夫妻一人享有給對方補償,不但給股東壓力或履行不能,也喪失和剝奪夫妻共同財產在投資時所企盼的永久投資收益的目的性。 2、離婚案件股權分割問題,補償或股權取得應由夫妻雙方明確表示,不易法院過多干預。 如前所述由于股東配偶享有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也就是準共有股權故在離婚分割股權時,股東配偶有選擇加入股東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障礙只能是其他股東不允許轉讓并購買,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審判機關不應剝奪。可筆者同樣注意到在現行的 公司法 律中,股東配偶的選擇加入權一樣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如果不允許判令身為股東一方補償給另一方價款確系保護了股東配偶的權利,但是如果其他股東不認可仍是無濟于事,最后還是導致股權無法取得,只不過變相從其他股東那里取得補償,從某種程度上更沒有保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員組成穩定。這就是公司法中對于 股權轉讓 的局限性,這種局限性注定對于婚姻案件中非股東一方共有權保護不足。 在離婚的時候夫妻肯定要進行財產分割,如果雙方對于自己的財產進行分割協商不妥的話,雙方可以到法院進行 訴訟 解決相關問題,法院在進行離婚財產分割的訴訟案件的時候會秉公處理,根據案情事實來判斷怎么樣來分割夫妻之間的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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