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簽贈與協議有效嗎
法律主觀:
婚內析產協議有效。在符合雙方訂立婚內析產協議的意思表示真實;婚內析產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該婚內析產協議在經過雙方簽字確認并注明簽訂日期后合法有效。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婚內財產贈與協議有效嗎
法律主觀:
關于 婚內財產協議 與贈與的區別,夫妻間贈與與 夫妻財產 約定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首先,目的不同。前者僅改變一項特定財產的權利歸屬,不涉及夫妻財產制的選擇;后者在于夫妻通過選擇雙方約定的財產制,從而排除了法定夫妻財產制的適用。 其次,涵蓋內容不同。前者通常只是通過合同約定改變某項特定財產的歸屬,并不涉及夫妻婚前及婚后取得的其他財產;后者對夫妻的財產均有約束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持續使用,并決定夫妻現有以及將來財產的歸屬和管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內贈與協議怎樣才有效
婚內贈與協議符合法定有效條件就是有效的,具體有: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贈與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贈與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相關要求;法定其他有效條件等。
在審判實務中,由婚內財產贈與行為引發的糾紛多種多樣,如離婚后財產糾紛、確認贈與合同效力糾紛、撤銷贈與糾紛、繼承糾紛、侵權糾紛等。婚內財產贈與不同于一般贈與在于,贈與人與受贈人的主體特殊,即贈與人夫妻雙方具有特殊身份關系;受贈人一般有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贈與意思表示由夫妻雙方或單方作出;贈與標的物有動產或不動產。糾紛以贈與房屋不動產為典型。據此本文以婚內房產贈與為例展開其效力討論。正因婚內財產贈與具有特殊性,處理類似糾紛時,要求法官不僅僅考察其法律和法理,還需探究其中的情理,如民間風俗習慣。考察婚內財產贈與合同的效力,可以檢驗出法官綜合運用民事法律知識能力的高與低。這類糾紛的解決,既涉及《合同法》、《婚姻法》,又涉及《物權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等。但不論由此引發的糾紛多么復雜,關鍵在于把握婚內財產贈與合同的效力這一核心問題。不管婚內財產贈與有別于普通贈與,都是贈與行為,審判標準仍是《合同法》上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
贈與合同作為財產所有權人依法處分自己財產的一種法律形式,屬于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從《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之規定中歸納出有三個: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單務無償合同;諾成性合同。其中第三個法律特征一直爭議不斷,即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弄清楚贈與合同究竟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意義在于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從而準確認定贈與合同的效力。同時對贈與合同定性不準導致合同效力判斷失誤,是審判實踐中此類糾紛同案不同判的原因之所在。傳統民法理論以是否交付標的物為生效要件,將合同劃分為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實踐性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須以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合同法》實施之前,依照《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依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占有、使用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的規定,公民之間的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這一規定對法官裁判思維的影響一直延續到《合同法》實施多年之后。其實,結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即只需贈與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無需實際交付標的物即可生效的合同。特別是依照《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規定,區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結果,房屋贈與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即為諾成性合同,房產是否辦理過戶手續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進一步明確了房屋贈與合同并非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之爭議應當從《物權法》實施之日起結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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