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需要做婚前財產公證的情況
1、婚前買房,一方出資購房,另一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另一方名下的情況。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的情況。這種情況需要明確雙方出資金額和所占份額的多少。
3、公證為共同財產的,可以寫明各自占有整個房產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據出資比例確定。
婚前房產公證流程
1、當事人準備相關材料。
2、親自到公證處填寫有關表格。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在公證人核對完信息之后,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哪些問題
1、當事人是否已經結婚并不影響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當事人雙方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身份證明,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財產所有權證明,例如房產證件、購車合同及發票等等;雙方擬定的財產協議書。財產協議書上雙方無需簽字。
2、雙方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申請表格。需要強調的是,必須是雙方親自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也不能單方辦理。
3、公證申請被受理后,公證員會審查財產權屬證明,查問當事人訂立婚前財產公證是否出于真實、自愿,是否被誤導或者欺騙,告知當事人簽訂婚前財產公證后會承擔的法律義務和后果,并將上述談話記入筆錄。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字確認后,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在公證卷宗之中。
4、當事人雙方在公證員面前在財產協議書上簽字。至此,婚前財產公證手續辦理完畢。一般在手續辦理完畢之后兩周后,當事人就可以領取公證書了。
婚前房產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主觀:
房子公證需要的手續是當事人需要攜帶身份證明、戶口本、房產證或者購房合同等材料,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經審查后,就可以進行公證,發給公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客觀: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按照收費標準,該類民事協議公證費為400元,代書費為80元,打字復印、副本等收費另行計算。但如果一方將屬于自己的婚前個人房產,贈與另一方所有,應按贈與公證收費,收費標準為贈與價值的2%。按照《公證法》,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需要公證嗎
婚前可以進行財產公證,也可以不用進行財產公證。
婚前可以進行財產公證,也可以不用進行財產公證。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有: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的證明:
(1)雙方婚前有何個人財產,如有,提供有關財產的品名、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及價值,購買時間、財產的存放地點等。
(2)共同財產需提供的證據同個人財產。
(3)雙方有無共同購置的私有房產,如有,提供房屋座落的地點、門牌號、間數、朝向、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現在的使用狀況、房屋的價值。
(4)有無共同存款、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如有,需提供存款的賬號、戶名、金額存入儲蓄所名稱及地址,是定期還是活期的有關情況,存單現由誰持有。
(5)現金情況:人民幣、港幣、外幣,提供具體的數額,由誰掌握等證據。
(6)提供合伙入股、個人經營等財務狀況的證據。
(7)債權:債權的數額等義務人的情況。
(8)債務:提供有關證據。
(9)雙方經濟收入狀況(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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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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