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撫養權如何判決?離婚再多不堪和狼狽都能承受,關于孩子是絕對不能讓步,即使輸掉了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是怎么也要爭取的,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一般會要多少?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怎么判決? 經營婚姻 有困擾,點進全文讓情感專家 為你全面解析,讓你在婚姻 路上從容面對!
一、離婚后孩子撫養權如何判決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男方享有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屬于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
3、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4、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以及商議非撫養方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問題,這個會根據雙方自愿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二、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標準
夫妻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一般怎么決定?非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撫養費標準如下,僅供參考: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2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法院會進行分類判決。,父母離婚后,可以變更撫養權的情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起訴離婚都需要以下手續:,1.帶齊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起訴狀以及副本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2.人民法院審查通過的,予以立案;,3.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進行調解;,4.調解成功,制作調解書;,5.調解無效,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6.在法庭進行審理后,由法院依法進行判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有了孩子的婚姻生活不美滿,想要 離婚,但是有了孩子離婚就復雜了很多。因為會涉及到離婚后孩子撫養權、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的問題。最重要的就是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的判決。到底法律是怎么規定的呢?
一、離婚后孩子撫養權
1、哺乳期內的子女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由于《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于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于撫養子女等。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父母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
《子女撫養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
探視權是指夫妻雙方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依法享有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一種身份權。探視權是指夫妻雙方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時間,一定的方式,探望子女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三、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怎么計算
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依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計算子女撫養費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具體的計算方式為:有固定收入的,按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依據當地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或子女能獨立生活時至。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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