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告失蹤的適用條件是什么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二)客體條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三)形式條件:申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什么是宣告失蹤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并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它是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目的在于結束失蹤人財產關系的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兼及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宣告某自然人為失蹤人,只能依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適用特別程序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且宣告失蹤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權作出宣告失蹤的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利害關系人應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后,其民事法律主體資格仍然存在,不發生繼承、也不改變與其人身有關的法律關系,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主要是為失蹤人設立了財產的代管人。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失蹤宣告一經撤銷,代管人的代管權隨之終止,應當將其代管的財產及其收益交還給被宣告撤銷失蹤的人。因此,宣告失蹤一是有一定的時間期限,而是必須有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才能稱之為宣告失蹤,其他的任何組織機構都不能對自然人進行宣告失蹤。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一、宣告失蹤的管轄法院怎么確定宣告失蹤的案件一般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法律規定,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與居住地一致的,由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宣告失蹤人最后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二、宣告失蹤的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蹤,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無聯系,杳無音訊。認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公民離開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連續計算滿2年,中間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應從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來信時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登報尋找失蹤人的,從登報之日起計算。2、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系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如債權債務關系)的人。3、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他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能夠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機關。宣告失蹤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指定訴訟期間的財產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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