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辦離婚證還是先分財產
先辦離婚證還是先分財產:離婚的時候不是先辦離婚證才能分割財產的,大多數的人都是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就要協商好了關于財產分割的具體方案,起訴的時候也是一樣的道理,不過當事人自愿先解除婚姻關系,然后單獨分割財產的話,法律上當然也不禁止。離婚只有兩種方式,自愿協議離婚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自愿協議離婚就是雙方同意簽署離婚協議并共同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如果雙方能當天簽訂離婚協議,只要在民政局辦公時間帶齊身份證、結婚證等資料,當天領取結婚證都有可能。所以要想快速離婚,自愿協議離婚無疑是最快的方式。某些地方的離婚登記需要預約,比如北上廣深等城市,因為登記人數太多,所以必須通過線上預約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但簽署離婚協議預約去民政局登記離婚依然是最快的離婚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離婚不能一味求快,離婚時,應當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日后的撫養教育安排等問題作出妥善的解決并制定可行的方案寫進離婚協議里。如果只是一味為了快速離婚,領取離婚證后又發現財產沒有分割清楚或者其他問題,還是需要向法院起訴解決。
離婚財產分割遵循的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夫妻可以先離婚再分割財產嗎
夫妻可以先 離婚 再分割財產嗎 可以。 財產分割 前一般是雙方先簽訂 離婚協議書 然后辦理 離婚登記 后,再按協議書的約定分割財產,或者依據法院的 判決書 分割財產。 《 民法典 》(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 夫妻共同財產 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 夫妻共同債務 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予以制裁。 分割財產的原則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系以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系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了 離婚財產分割 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因此,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夫妻財產 的分割是平均分配,一人一半,不過《民法典》有規定,婚姻中沒有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有過錯的一方進行賠償損失,或者是財產少分割、分割,前提是有足夠的 證據 。夫妻財產也包括 夫妻債務 ,在離婚的時候, 債務 也是需要進行平均分配的。
先離婚還是先分財產
一般是先分財產,具體如下:
1、當事人自愿離婚的,帶齊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夫妻一方死亡的,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給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相關推薦:
離婚房產問題(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非法同居生子(非婚同居可以生孩子嗎)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