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結婚證 年齡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八周歲,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 婚姻登記機關 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八周歲。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未辦理結婚登記 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國家規定領結婚證的法定年齡是: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這是男女結婚年齡的法定起點,是劃分合法婚姻和違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這個年齡,并不是非結婚不可的年齡,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根據本身的情況和要求,適當地推遲結婚時間。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結婚證需要男方滿22周歲,女方滿20周歲。如果男性沒有年滿22周歲,女性沒有年滿20周歲, 婚姻登記機關 是不予登記的。即 領取結婚證 時雙方達到婚齡,婚姻登記機關才會登記并發結婚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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