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結婚前的財產歸誰
婚前財產在離婚后一般是歸財產所有人,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離婚時依舊屬于個人,但如果雙方約定了婚前財產屬于雙方共同所有,那么則不屬于個人。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該婚前財產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一)一方將其婚前財產贈與另一方;
(二)雙方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財產婚后全部或部分共同所有;
(三)離婚協議中約定婚前財產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二、婚后是否還可以就婚前財產的歸屬達成協議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據此,男女雙方不僅可以在婚前對財產的歸屬達成協議,也可以在婚后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達成協議。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一):婚前贈與
贈與是一種無償轉移財產的行為,贈與的法律后果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完成后,不能把已經送出去的財產再要回來。
(二):夫妻財產約定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通過財產約定的方式,約定婚前個人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形式上,夫妻財產約定是以協議、合同的方式。在法律后果上,可以直接起到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效果。為了白紙黑字的證明,約定最好采取書面方式。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夫妻財產約定不應該違背法律和道德。否則,約定無效。
三、怎么認定婚前財產的歸屬
婚前財產的歸屬,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來認定。夫妻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一方個人所擁有的財產認定為婚前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除非夫妻雙方有通過簽訂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財產婚后歸夫妻共同所有的,否則,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都屬于一方個人所有。綜上,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婚前財產才會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據此,夫妻雙方不僅可以約定婚前、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也可以反向約定婚前、婚后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婚前財產是可以約定歸雙方共同所有的。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如果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約定歸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采用書面形式的約定,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法律客觀: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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