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前財產離婚 不需要分割。 2、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這部分財產通常是被認定為 夫妻個人財產 的。日后夫妻離婚的話,是不能對這部分財產作出分割的,能夠進行分割的僅僅是被認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的部分。如果不能證明是 婚前個人財產 的,則一般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原則上要均分;但如果雙方對婚內財產有所有權約定的,則從其約定。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婚姻是人的一大重要事件之一,這關乎于以后的生活狀況與生活態度。所以是很有必要去了解新 婚姻法婚前財產是怎么規定的,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
婚前貸款買房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父母贈與房屋的歸屬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你還在為新婚姻法關于房產而煩惱嗎?
婚內財產分割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親子鑒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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