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夫妻債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 夫妻共同債務 。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 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2、共同債務的清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 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約定財產制共同債務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 財產分割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 4、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 撫養 、 贍養義務 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 夫妻共同財產 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6、平等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6、共同債務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 債務人 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如解決夫妻債務糾紛中受到不當的對待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具體的可以咨詢網相關的律師。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是怎樣規定的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的債務可以區分為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從法律上講離婚時個人債務應當由負債的一方獨自償還,所以法院在分割離婚財產時也需要對債務問題作出認定,并最終決定哪些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需償還。基于男女雙方都有對于自身利益維護的意愿,有必要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種類加以說明。那么,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規定是什么?下面就隨我一起來了解下吧。一、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是怎樣規定的 具體來說,下列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如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6)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下列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予合同而帶來的債務為接受遺囑或贈予一方的個人債務;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7)其它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征: 一是需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后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是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于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理論上通常用兩個標準來判斷債務的性質: 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共同債務。三、相關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五十六條 【債務承擔規則】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如果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則為夫妻個人債務。希望我為大家整理了內容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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