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財產屬于婚前財產
離婚的時候需要對夫妻的婚前婚后財產進行認定,夫妻婚前個人財產是與夫妻共同財產相對應的,一般來講被認定為夫妻婚前個人財產的部分,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就不能進行分割。那么如何證明財產屬于婚前財產?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如何證明財產屬于婚前財產: (一)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證明婚前個人財產的有效方式。建議結婚前對于大額財產例如房屋、車輛、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等進行公證。 (二)保留必要證據 建議注意保留自己的婚前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的書面證明;購置重大物品的發票、受贈財物時的書面贈予合同等。一、哪些財產是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我們可以從購房合同的簽訂時間,付款時間來判定,婚前支付的房款,屬于婚前財產。婚后如償還了部份房款,那么這部份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有一種情況,如果在產權證上寫了您配偶的名字,那么該房屋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買房屬于個人財產歸屬變化:“婚前簽約,婚后領證”,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二、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知道哪些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就能大致知道婚前個人財產怎樣認定了,但是在判斷是否是婚前個人財產時還需要注意一下幾個方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婚前財產是怎么界定的
婚前財產需根據以下情況界定:
1、一方婚前全款買房的,房子為個人財產;
2、結婚后買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一方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的,產權歸不動產登記一方,但應補償另一方還貸部分,和還貸部分的增值;
4、一方父母出資購房,視為對子女的贈與。
婚前財產離婚后可以分嗎
婚前財產離婚后不可以分。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為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前房產如何認定
法律主觀:
婚前房產和婚后房產界定方式如下:
1、若該房屋產權的取得是在婚姻登記之前,則為婚前房產。該房屋一般視為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若該房屋產權的取得是在婚姻登記之后,則為婚后房產,此時,該房屋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二款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客觀: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二是“購房”時間點,即什么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對于前者,答案很簡單。即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對于后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進行按揭貸款,并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有人認為,鑒于房產在法律上屬于不動產的范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并取得《房產證》之日。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還有人認為,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后以共同財產支付的。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于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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