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手續是什么?結婚登記年齡男女分別需要滿足多少周歲?結婚登記查詢在哪里可查? 經營婚姻 有困擾,情感專家 為你全面解析,讓你在情感路上從容坦蕩!
一、結婚登記手續有哪些
首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必須滿足結婚證的條件: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結婚登記年齡:男年滿22周歲,結婚登記年齡女年滿20周歲。雙方均無配偶。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1、結婚登記手續有哪些?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二、如何進行結婚登記查詢
結婚登記查詢在哪里可查?網上結婚登記查詢的話有專門的查詢機構,去那里就可以了,一般是民政局,其他的地方你是查不到的了,登記后就是合法的夫妻了,要履行相關的責任和義務。你可以咨詢華律網的律師。
結婚登記手續 的辦理,可以到所在區民政局去辦理。(一)提交的證件:1、本人常住戶口簿、 居民身份證 (現場復印)。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現場填寫)。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現場照相,不過得交納一定費用)。(二)結婚登記的程序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 婚姻登記機關 提出申請。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三)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2、收費標準: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婚前檢查大約100元左右,很多地區也免費做的,因為比較提倡婚檢,這樣有利于優生優育嘛,雖然結婚登記是沒必要出事婚檢證明,但個人覺得在登記前進行婚檢是對雙方都比較負責任的做法,還是有必要的。如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 辦理結婚登記 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3、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1)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 的;(2)非雙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4)屬于直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當事人之間有垂直的血緣關系,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由自己向上推算,當事人雙方源于相同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兄妹之間、表(堂)兄妹之間、叔叔與侄女之間。)的;(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目前,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重度、極重度智力低下,當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識能力的和重型精神病,病情發作期有攻擊危害行為的兩種情形。
法律客觀:結婚手續如何辦理?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異地結婚注意事項有哪些?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須有以上手續外,還需帶上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當事人可不做婚檢,但必須帶上有效的法律證件。
辦理結婚登記 的流程: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愿; (四)自愿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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