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什么手續流程2021
去民政局離婚需要帶什么證件
1、戶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民政局離婚手續有哪些
雙方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協議離婚具體需要的材料手續如下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五)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后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從2021年1月1日起我國離婚登記程序由“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修改為了“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1、申請
對于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的證件及證明材料;
2、受理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3、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申請撤銷。對于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
5、登記(發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新婚姻法2021年新規對離婚的條款
2021年《民法典》實行,憂患婚姻法的內容都體現在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之中了。
《民法典》對于離婚的新規定之一,就是增加了登記離婚的離婚冷靜期。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新婚姻法2021年新規
離婚新婚姻法2021年新規離婚新婚姻相關法律規定,關于離婚的新規定主要是設置了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為30天,到期可繼續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確認手續。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首次申請離婚之后,一個月的期限屆滿后,沒有前往辦理離婚確認手續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若到期后雙方去辦理了離婚確認手續的,則雙方的婚姻關系解除。
離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解除婚姻關系以合法的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離婚為合法有效婚姻關系的解除,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結婚要件的男女結合后請求“離婚”的,不按離婚處理。
2、解除婚姻關系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愿,只能當事人本人進行。但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的行為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解除婚姻關系應當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和程序。婚姻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或者在婚姻當事人所在單位、群眾團體、居民(村民)委員會、基層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主持下達成的離婚協議,都不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否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4、解除婚姻關系將產生一系列離婚的法律后果。婚姻關系終止將引起夫妻人身關系消滅、共有財產清算、子女撫養方式變更、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姻法2021年新規定離婚
婚姻法2021年新規定離婚要求:
1、如果夫妻兩人通過協議離婚,那么除了增加30天冷靜期之外,另外還有一點需要注意,去辦理離婚手續時雙方必須都要到現場,如果其中一方不能到現場的話,那么兩人就無法辦理離婚手續。
2、通過協議離婚,等30天的冷靜期過后,如果有一方去撤銷離婚手續的話,那么工作人員就不能給大家辦理離婚手續,所以要離婚,雙方必須要協商清楚,要雙方同意之后才能辦理離婚手續。
3、如果通過起訴離婚,那要判定一下雙方之間是否有感情,因為我國是一個法治社會,通過法院起訴離婚并提供有力證據,比如兩個人因為感情破裂,然后分居兩年以上,就可以通過起訴離婚。
4、另外如果夫妻當中其中一方重婚或者在婚內出軌,另外其中一方失蹤,并且經過調查核實表明確實存在這樣的現象,那么通過訴訟離婚也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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