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中的同居財產分割一直是同居糾紛的焦點,處理同居糾紛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識。本文為您詳細介紹了同居糾紛的法律知識。同居財產如何分割?想知道更多的小伙跟 情感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一、同居財產如何分割
1、2001年4月頒布的新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結婚后到雙方離婚或者一方死亡為止的這段時間內所取得的財產。新法還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也廢除了高法以前公布的:“對于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如雙方共同生活達到一定期限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至于如何處理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大致可分兩種情況來看,一種情況是財產完全能夠說清楚的,也就是說有充分證據證明是一方所有的,應歸一方所有,不能按雙方共同所有;另一種情況是說不清楚的財產,可以一分為二地分割財產。
3、同居是現在很多未婚男女選擇的生活方式,法律并不禁止這樣的情形,但是,通過以上關于同居問題的描述我們可以知道,同居關系法律不禁止但是法律也不保護,所以,選擇同居是有一定的風險的,當解除同居關系涉及到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時,問題就會很復雜。如果您遇到這類的問題,建議您咨詢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
二、同居財產糾紛如何起訴分割財產
1、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于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作出的規定。
2、同居財產糾紛如何起訴分割財產?司法解釋還對審理無效婚姻案件的情況進一步予以明確。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請求宣告婚姻無效和請求離婚時,應當先對無效婚姻案件進行進一步的審理,而離婚案件的審理,則應當在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
另外,司法解釋規定,無效婚姻關系當事人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婚內財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因此,婚內夫妻可將上述規定的個人財產分離出來。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內財產如何分割?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約定明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法律分析:同居期間的財產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或沒有協議的,可以請求法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在現代生活中,未婚男女同居已經不再是新鮮事了,我國婚姻法也取消了“非法同居”這一稱呼,但是畢竟同居關系和夫妻關系不一樣,同居男女分手了,財產分割方式上也和夫妻明顯不同。同居財產如何分割:一、一般的同居關系1、雙方不以夫妻名義——戀愛或者性伙伴關系。解除同居時,同居期間的財產,能證明為一方財產的,歸該個人所有;不能證明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這里的共有,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為“共同共有”。根據《物權法》第103條規定,雙方沒有約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外,視為按份共有。同居雙方顯然不具有家庭關系,該共有應當為“按份共有”,顯然,《婚姻法》與《物權法》規定是相互矛盾的。2、同居雙方以夫妻名義。一是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這種同居解除時,因雙方形成了事實婚姻,財產分割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二是沒有形成事實婚姻,同居關系解除時,按照第1種情況處理。二、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該情形明顯與第一種不同。1、當事人雙方已登記結婚,該婚姻關系在沒有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前還是有效的。2、通過法定程序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關系,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無效婚姻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并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此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不能當然地視為雙方當事人共同所有。同居期間,一方的勞動收入以及因繼承、遺贈、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均應歸其本人所有;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或者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中有關共有的一般規定處理。如果婚姻關系宣告效或者被撤銷,對于當事人雙方的弱者是非常不利的。弱者大多數情況下為女方,如外來妹,有可能被掃地出門,分不到任何財產。即使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者中止妊娠6個月內男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解除同居關系的訴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分析:同居期間的產分割 需要考慮各種因素: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取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 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 同時應適當考慮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 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同居財產 分割是指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二條 “屬于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于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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