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于離婚的新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改變:
一、協議離婚增設30天離婚冷靜期
現行《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等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可以當場辦理離婚手續。這里的條件指夫妻雙方能夠當場提供以下材料:離婚協議、雙方照片、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2021年開始,增加了30天離婚冷靜期,即:《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p>
該條規定,增設了兩個三十日:第一個三十日,是必須經過的冷靜期;第二個三十日是冷靜期屆滿后離婚雙方當事人親自申領離婚證的期限。
根據該規定,一方要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可以是在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撤回,也可以在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滿六十日期間不向婚姻登記申請發離婚證的方式撤回。這就意味著如果要協議離婚成功,雙方必須兩次親自前往,協議離婚的不確定性大大增加。
不僅影響婚姻關系的解除,也大大增加了離婚協議中關于共同財產分割的不確定性。所以,上海黃勁夫律師建議打算離婚的夫妻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事宜達成書面約定。
二、強化分居對婚姻關系的影響,增加“訴訟離婚被駁回后分居滿一年”作為法定離婚條件
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主要有五項: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在前述五項離婚法定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一項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此項規定只有在判決不準離婚之日起1年后,且能證明已經分居,才可能判決離婚。
三、《離婚協議》應寫清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事項
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婚姻登記機關就可以發放離婚證。
但是《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增加規定“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p>
明確規定:夫妻雙方除了對子女撫養、財產協商一致外,還必須對“債務處理”協商一致。
四、揮霍共同財產成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事由
在現行《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基礎上增加了“揮霍”,將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新增為成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p>
這就意味著《民法典》施行后,如果夫妻一方有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用于超出夫妻正常生活水平的消費行為的,一旦被認定為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將承擔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后果。
五、關于撫養權,由女方撫養孩子破除了哺乳期內的限制,直接規定為二周歲
現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彪m然司法實踐中也將兩周歲作為一個標準,但是僅是參考意見,并無明確法律規定。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從上述變更內容可以看出,離婚后,只要不滿二周歲的孩子一般將均由母親直接撫養,除非女方主動放棄,否則男方爭取撫養權的難度大幅度增加。
同時,民法典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進行了擴大,將勞務報酬所得、投資收益列入共同財產,也擴大了個人財產的范圍,將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作為個人財產。
對于親子關系、收養等身份關系以及夫妻共同債務等其他內容均有所調整,將擇機進行簡單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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