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用于共同生活了怎么證明
可以收集證據證明彩禮已經用用于共同生活的開銷,也可以用一些日常的水電費的激費記錄以及刷卡記錄去證明_還可以提供證人證言證明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
返還彩禮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一)在彩禮返還糾紛的案件中首先的一步就是要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于談婚論嫁的狀態
1、這種狀態可借由雙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反映出來,表明雙方有談婚論嫁的意向,注意,談婚論嫁和談情說愛是有區別的,單純的情話表白也是不能反映雙方談婚論嫁狀態。
2、如果短信、微信等聊天記錄丟失無法恢復,那么還能依靠當時雙方談話時涉及婚嫁的錄音,后期對方承認雙方關系的錄音亦能派上用場;
3、雙方之間舉行過訂婚儀式;
4、雙方曾一起拍過婚紗照。但在這里特別提醒一句,雙方共同生活并不必然意味著雙方處于談婚論嫁的狀態。
(二)彩禮返還糾紛中最主要的還是財產的返還問題,重中之重就要證明己方給付了什么財產
1、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禮金那么就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
2、若是購買房屋或者車輛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因為按照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將大額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來當彩禮;
3、在人情世故中,金銀首飾、現金交付一般都無收據,若亦無他人見證又無禮單的話,只能通過后期錄音取證了。故也在此提醒大家一句,在下聘禮的時候附上禮單,能有效避免諸多麻煩。
(三)彩禮是中華民族嫁娶風俗的一部分,且各地風俗各有特色,因而證明這是否是當地的風俗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環。當地的風俗習慣可以聽取當地媒婆、村長、村委會主任等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訂婚沒結婚彩禮可以要回來嗎
一般情況下,雙方不結婚了,彩禮應當退還。但是如果存在未婚同居情形,彩禮已經用于雙方同居生活的,可以不予返還。
1。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未同居生活或者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同居生活的,可以適當地考慮女方因舉行婚宴所花的費用,80%以上的彩禮應予以返還。
2。對于已同居生活但未登記結婚、已登記結婚且已同居生活、結婚登記前后均同居生活的,應重視對婦女身心權益的保護,畢竟人身權價值的保護應遠遠超過對財產價值的保護。法院在審理中,可以把是否同居生活、同居時間長短以及同居期間是否懷孕等情況作為婚約財產返還比例的主要參考因素,其返還的比例應有明顯的降低,考慮返還的比例可以在50%以下,對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彩禮數額不大;
(2)同居生活二年以上;
(3)已共同生育子女;
(4)有證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可以判令不予返還。
如此才能凸顯司法裁判中法、理、情的統一,與當代國情、民眾的認知水平相統一。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離婚要求返還彩禮
滿足一定條件是可以的。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要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會考慮雙方是否同居以及同居時間的長短,來綜合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如果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已經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了,婚前給付彩禮并沒有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難的,是不能要求返還彩禮的。
彩禮用于共同生活了怎么證明
以收集證據證明彩禮已經用用于共同生活的開銷,也可以用一些日常的水電費的繳費記錄以及刷卡記錄去證明:還可以提供證人證言證明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彩禮的認定需要考慮當地的風俗習慣,是否以締結婚姻為目的,雙方主體的交往時間,密切程度等。
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后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后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于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彩禮用于共同生活了怎么證明
1、戀人之間的贈與,雙方交往中必要的費用,宴請親朋的費用等都不屬于彩禮的范疇。如過符合法律規定的返還彩禮的情形,女方一般都會以彩禮已經用于共同生活來抗辯。
2、可以收集證據證明彩禮已經用用于共同生活的開銷,用證人證言證明雙方已經同居或者生活在一起,也可以用一些日常的水電費的繳費記錄以及刷卡記錄去證明,彩禮錢已經用于雙方的日常生活開銷。因為每個人的情況是不同的,遇到這種事情的時候一定要收集盡可能多的證據去證明。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彩禮糾紛需要哪些證據
1、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于談婚論嫁的狀態的證據,如訂婚儀式的錄像或者照片;
2、提供已給付彩禮的證據,如轉賬記錄、銀行卡的賬戶明細;
3、證明雙方未共同生活的證據,如親朋好友的證人證言。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于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并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于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于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F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紤]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于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于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于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較懸殊,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應當返還的彩禮范圍是什么
1、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后,往往會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
2、屬于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愿賭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于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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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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