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結婚后可以做婚前財產公證的。準備好相關證件和協議書等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分析:領了結婚證就不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但是,夫妻結婚后可以進行財產公證,也就是夫妻財產協議的公證。在夫妻自愿、不違背法律、不侵害第三方的前提下可以達成財產劃分協議,并進行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法律分析:即使結婚了,也可以辦的。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人有兩種,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已婚夫妻也可辦婚前財產公證,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不涉及婚后雙方取得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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