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一般程序如下:(一)準備好以下材料: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一般不允許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三)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當事人可于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亦可以采取郵寄送達。相關知識:財產公證有什么好處(一)在現實生活中,因離婚而引發的財產清算和分割的婚姻糾紛不少。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個人的財產也會不斷增多,如汽車、房屋、股票等,這些都涉及財產的歸屬問題。尤其在結婚后,由于夫妻長期共同生活、消費,原本清晰的財產歸屬也就模糊起來。一旦遇到離婚,在財產的分割上也很容易出現糾紛。而公證作為一種非訴訟的準司法制度,為人們預防這一財產問題上的糾紛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隨著我國法制的健全和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婚前財產公證將會呈上升趨勢。(二)婚前財產公證正走進普通人的生活,婚前財產公證可以幫助人們弄清家庭賬目,它是對雙方財產的一種保護,而不是感情的障礙?,F在年輕人的結婚年齡越來越晚,打算結婚的人大多有了一定的經濟基礎;還有老年人再婚,財產歸屬問題往往成為再婚的障礙,分清各自的財產,也可避免雙方及其子女在財產上的糾葛。它是一開始就傳遞出對婚姻不信任的訊息,還是為愛撐起保護傘?盡管人們的認識仍有爭議,但婚前財產公證為當事人省去不必要的財產爭議,卻不容置疑。(三)婚前財產公證有助于明確協議雙方對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的歸屬,是解決婚姻糾紛的可靠法律依據,對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乃至對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都起著重要的作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法律分析: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的程序如下:
一、準備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后,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此類和身份關系相關的公證,必須雙方都親自去辦理,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理的,是不會被受理的。
三、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四、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法律分析:1、婚前財產協議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
形成書面的文字,既可以是夫妻雙方自行達成,也可以是在公證部門的參與下達成,但公證并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推翻該婚前財產協議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
2、婚前財產協議內容上必須合法。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的財產是指婚前財產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它既可以是生活資料,也可以是生產資料,既可以是有形資產,也可以是無形資產,但都必須是屬于他們兩個人的財產,如果本不屬于他們兩個人的財產或尚未確定是否存在的財產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權屬的財產,均不在此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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