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買了房子又復婚
法律分析:離婚后買房再復婚不屬于共同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法律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或取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雙方所得的財產等。所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復婚前的財產復婚后是共有財產嗎
復婚后之前離婚的財產不算是共同財產,除非雙方有財產協議;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在離婚后就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復婚后對復婚前的財產也適用結婚婚前財產的規定,離婚分割的財產在復婚后屬于個人財產。雖然是復婚,但復婚的效力等同于結婚,應按照法律關于結婚的規定處理。
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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