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親屬指的是自己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直系親屬是與我們之間存在直接血緣聯系的親屬,直系親屬包括自然直系血親和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比如養子女、養父母、養孫子女、養外孫子女等都屬于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
假期直系親屬的規定:
1、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2、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中的親屬是指法律意義上的親屬,是指具有婚姻、血緣或者法律擬制血親關系,受法律調整的彼此具有一定權利和義務的自然人。
我國采用三分法,根據親屬關系產生的原因,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種。
1、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指男女雙方因結婚而互為配偶的親屬。配偶在親屬關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也是血親和姻親產生的源泉、基礎,在親屬關系中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
2、血親
血親,是指有血緣關系的親屬。根據血緣的來源不同,血親分為自然血親和法律擬制。
血親。
(1)自然血親。
自然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形成的具有真實血緣聯系的親屬,如父母與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伯叔與侄子女、舅姨與外甥子女等。不分父系或母系,無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也無論是全血緣(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還是半血緣(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的,都屬于自然血親的范圍。
(2)法律擬制血親。
法律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但由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具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此種血親不是因出生而形成的,是由法律設定的,因此又被稱為“法定血親”。
3、姻親
姻親,是指配偶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之間因婚姻關系而發生的親屬關系,如,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丈夫與妻子的兄弟姐妹、妻子與丈夫的兄弟姐妹。根據姻親間聯系的環節,姻親分為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以及血親的配偶的血親。
1、血親的配偶
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親、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兒子的妻子、女兒的丈夫(女婿)是自己的直系血親的配偶;兄弟的妻子(嫂子或弟妹)、姐妹的丈夫(姐夫或妹夫)是自己的旁系血親的配偶。
2、配偶的血親。
配偶的血親,是指自己配偶的血親。如,丈夫的父母(公婆)、妻子的父母(岳父母)是自己配偶的直系血親;妻子的兄弟姐妹、丈夫的兄弟姐妹是自己配偶的旁系血親。
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丈夫或妻子。如,民間稱兄弟的妻子之間為“燦嫂”,稱姐妹的丈夫之間為“連襟”。
4、血親的配偶的血親。
血親的配偶的血親,是指自己的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配偶的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如,民間夫妻雙方間的父母互稱為“親家”。
法律分析:直系親屬分為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包括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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