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權的變更方式有協議變更和訴訟變更。孩子父母能夠通過協議方式變更子女撫養權的,只要其變更行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則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行為。雙方不能就協議變更行為達成一致意見,或者另一方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的,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對孩子的撫養權進行變更。
法律客觀:《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
你好, 雙方可以先協議變更撫養權。
如果對撫養權變更協商不一致產生爭執,可以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之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如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拒絕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費用的或者毆打子女的,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三)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滿八周歲,另一方也有能力撫養孩子的,那么撫養關系的變更就應充分考慮子女的意見,以確保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長;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如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工作的變化, 難以使孩子接受良好持續的教育,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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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
第 55 條: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 56 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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