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子女的繼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嗎?
現實生活當中, 繼承 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困惑,大家比較多的問題,因為繼承問題它涉及到一個財產的繼承,也正是因為這樣,大家對于這個財產問題都是比較敏感的,尤其是我們國家,也存在著 代位繼承 ,很多人想了解一下,親生子女的繼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嗎? 一、親生子女的繼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嗎? 如果沒有形成法定的 撫養 關系的,不能代位繼承,如果形成了的,可以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和本位繼承相對應的一種繼承制度,是 法定繼承 的一種特殊情況。它是指被 繼承人 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又稱間接繼承、承租繼承。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稱代位繼承人,簡稱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叫代位 繼承權 。 轉繼承 ,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 法定繼承人 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轉繼承人就是實際接受遺產的死亡繼承人的繼承人。 制血親也可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繼承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六條“被繼承的養子女、已形成 扶養 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繼承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或母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因此,他們無權要求與被代位人處于同一順序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平分遺產,即有兩個或以上的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頭參與平分繼承遣產 二、代位繼承權指什么? 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其父母的 繼承順序 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 該制度的設立是基于,繼承權的行使主體應為實際生存,若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顯然無法行使繼承權利。為了保障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的物質及經濟利益,因而設立了代位繼承制度。 《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 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中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 代位繼承有哪些法律特征? 1、代位繼承的發生,必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被繼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被代位人,包括有繼承權的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被繼承人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所涉及的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2、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或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代位繼承不受輩數限制。 3、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也只是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繼承權。 4、被代位繼承人生前必須具有繼承權。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生前已經喪失了繼承權,則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5、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方式。這是因為 遺囑 必須以立遺囑人死亡為生效的條件,在 遺囑繼承 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情況下,遺囑無效。
父母的房產哪些人可以繼承
父母名下的房子由誰繼承視情況而定:
1、父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父母名下的房屋作為父母的遺產,由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來繼承;
2、不符合上述情況的,父母名下的房屋由其父母、子女作為法定繼承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來繼承,原則上各法定繼承人平均分割該房產。
房產法定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父母的房產法定繼承人:
1、配偶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因其合法的婚姻關系,有權繼承男女之間的財產;
2、子女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是領養子女,領養子女只能享有養父母的繼承權,不能享有親生父母的繼承權;
3、父母,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4、兄弟姐妹,第二順位繼承人;
5、外祖父母,第二繼承人。繼承首先由配偶、子女等按第一順序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第血親代為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有的區別如下: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法。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后繼承開始之后,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顯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嚴格的法定限制,除外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綜上所訴,父母名下的房子繼承,父母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有繼承權的,只是繼承的順序不一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相關推薦: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
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遺囑可以改嗎)
老年人立遺囑權(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