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立案:起訴立案是起訴離婚的第一個步驟,具體由離婚律師收集證據、準備材料、起草離婚起訴書,然后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2、法院收案調解:遞交起訴材料后,法院會審查準備的材料是否完備,如果不完備,需要另外補充材料;如果材料齊全,法院會收下所有材料,但不會收取訴訟費,而是給一個調解案號。根據法律規定,調解是離婚案件必須經歷的程序,所有的離婚案件都要先調解,調解時間一般以2個月為限,如果2個月內調解不好,直接進入下一個程序。
3、開庭審理:調解不成法院會正式立案,出具訴訟案號,然后通知繳納訴訟費。1個月左右法院會安排開庭,在開庭中,法院要求雙方舉證、質證、發表意見等程序,查明這個案件的事實情況。
4、判決上訴:開庭完畢1個月左右,法院會出具判決書,判決是否準予夫妻雙方離婚。如果對結果不滿意,可以在15天內上述到法院,上訴法院會再次立案、開庭、判決,然后終結。
5、執行:如果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涉及財產分割等內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例如房產更名辦理、車輛過戶辦理等,如果對方不配合,法院可以強制辦理執行過戶手續,也可以拍賣房產來執行等。
訴訟離婚的流程按照以下規定走:,1.起草起訴狀;,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4.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5.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6.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異地為被告方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異地提起離婚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此,法院判決、調解離婚后當事人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也不能為已經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再辦理離婚登記。夫妻一方通過法院判決、調解離婚后,在辦理結婚登記、戶籍登記等事宜時,可以使用法院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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