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起訴的流程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 起訴書 、副本及相關的 證據 ;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作出受理決定并 立案 ; 4、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5、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6、 開庭審理 ; 7、調解或者判決。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 同居 ; (二)實施 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對于離婚這種事情來說,離婚要按照離婚的相關規定來辦理相應的手續,在離婚的過程中,如果需要起訴離婚的,按照起訴離婚的相關程序來起訴離婚。一、法律離婚女方起訴離婚程序怎么走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要到對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2)戶口本;(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干部證等);(4)結婚證。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到庭參訴。5、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1)經調解后雙方愿意維持婚姻的,則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2)經調解后,他同意離婚請求的,并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3)經調解后,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二、結婚證被男方拿走了怎么起訴離婚可以到婚姻登記處開結婚證明,然后到法院起訴離婚。一方起訴離婚的必備材料: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三、法定的離婚情形有哪些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如果能找到對方出軌并與他人同居的證據,是可以通過一次訴訟判決離婚的。
法律客觀: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一、訴訟外調解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里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婚姻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序,經過哪個機關調解。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由于有關部門對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對癥下藥,在實踐中對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家庭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起著積極作用。而且在訴訟外調解中“有關機關”不是裁判機關,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性不強,可以做到不進一步傷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關系、消除對立情緒,所以易為當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當事人輕率離婚,或者促使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結果:訴訟外調解一般有三種結果:(1)雙方和好,繼續生活;(2)經過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當事人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3)調解無效,雙方未能就離婚及相關問題達成協議,要求離婚的一方應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二、訴訟與管轄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三、調解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于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于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愿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四、審理與判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于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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