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胎政策現在已經實施了,每一個家庭現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生幾個寶寶。對于喜歡孩子的家庭來說,想生三個寶寶是很正常的事情,生三胎也不會再有社會撫養等費用的繳納了。那么2021年超生還收社會撫養費嗎?以什么為標準收取?
2021年超生還收社會撫養費嗎?
國家超生罰款的規定一直是存在的,2021年有家庭超生的話還是會收社會撫養費的。不過隨著三胎政策的關不,每一個家庭只有超生人數達到4胎的時候,第四胎才會被收社會撫養費。也就是說,現在國家只是開放三胎政策,在三胎政策外四胎肯定是要收社會撫養費的。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人口計生法的決定,現就優化生育政策,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并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其中包括取消存在了20年的的社會撫養費。不過這不意味著,家庭生四胎是被允許的。
總的來說,2021年超生還是會收社會撫養費的。社會撫養費多少是要結合雙方所住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來決定的,所以每個地方收取的社會撫養費數額是不一樣的。
根據違法生育或者非法收養的性質、情節和收入取證情況,確定下列 社會撫養費 征收標準: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會撫養費后補辦生育證。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 辦理結婚證 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征收。不足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征收。 符合法定 收養子女條件 ,但沒有 辦理收養證 的,動員其依法辦理收養證,拒絕辦理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征收。 不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收養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征收。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嚴重情節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人,按較高的倍數征收:實際收入明顯高于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核實其具體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違法多生育子女后沒有及時報告,超過一年的,按照總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過三年未主動報告或者經舉報查實的,按總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所在 村民委員會 的土地被納入征地規劃后,違法多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在違法生育前后藏匿、轉移財產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拒不繳納終止妊娠保證金,又拒不終止妊娠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二至六倍標準內酌情決定計征倍數。
法律客觀:《婚姻法》第五條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末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第六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第七條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繳納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一、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規定 1、城鎮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以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當事人計劃外 生育 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縣(市、區)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基數,本縣(市、區)沒有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統計數字的,可以本設區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基數; 2、當事人實際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實際可支配收入為計征基數。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以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當事人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縣(市、區)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基數; 3、當事人實際純收入高于前述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實際純收入為計征基數。 4、當事人實際可支配收入、實際純收入,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核實;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辦事 處核實。 二、對于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如何征收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2、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 戶籍 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3、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我們國家是存在著社會撫養費用的征收的,它是區別于 行政處罰 ,而是一種關于計劃生育當中的具體的特殊的政策,大多數的人有這樣的一種誤解,認為現在已經放開了二孩政策,所以這樣的一種社會培養費用這時候就已經消失了,這是錯誤的。 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 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于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了《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對征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規定計征社會撫養費:(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再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6倍至8倍征收;(二)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在生育后3個月內補辦婚姻登記手續的,免征社會撫養費;(三)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9倍至10倍征收;(四)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和間隔時間但未經批準生育的,按計征基數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但未到間隔時間生育的,按計征基數的2倍征收;(五)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會撫養費。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一方是農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鎮人口的,以城鎮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計征社會撫養費。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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