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同時也對夫妻共同債務有所界定。有些夫妻在離婚之后,其中一方會莫名其妙的背上了一筆夫妻共同債務,這會讓人深感麻煩。那么,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呢?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共債共簽。即需要夫妻二者在借款協議書上簽字,便可以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有一方配偶未在借款協議書上簽字,但是后面追認了這筆債,也可以認為是共同債務。
【3】雖然只有一方確認,但是債務用于兩人共同生活支出或者用于兩人共同生產活動的,也算是夫妻共同債務。
以上便是小編的分享,可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還是比較清晰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一)婚前—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以下兩種夫妻兩人共負債務認定的情況:一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這種情況除外。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泵鞔_了夫妻共同債務概念――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5、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是指: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所欠第三人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如果生產經營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因繼承分得的債務也應為夫妻共同債務;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產的財產,確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而繼承分得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由于共同債務是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所以,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余下債務在確定償還責任時,應當考慮雙方實際償還能力的大小。能力強的,應當適當多承擔,能力弱的,可適當少承擔。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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