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暴力屬于家暴嗎
冷暴力屬于家暴嗎法律分析:
冷暴力是一種精神暴力,它是與身體暴力、性暴力并存的家庭暴力形式。盡管身體暴力、性暴力也包含精神暴力的成分,但他們是通過傷害對方軀體進而傷害對方精神的,而冷暴力多是一開始就指向精神。依據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冷暴力是屬于家庭暴力的一種,實施家庭冷暴力造成受害人出現精神損害的,可以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但婦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們受到的身心傷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對妻子施暴。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衍生問題:
什么是家庭冷暴力?
所謂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務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為。家庭冷暴力實際上是一種精神虐待。這種暴力一般表現在夫妻之間矛盾雖不訴諸武力,但卻通過暗示的威脅、言語的攻擊,在經濟上和性方面進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來摧殘對方,使婚姻處于一種長期的不正常狀態。這種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殘,甚至比肉體傷害更可怕。
冷暴力屬于家庭暴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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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暴力屬于家庭暴力嗎
冷暴力屬于家庭暴力“冷暴力”是一種精神暴力,并且,正因為精神虐待具有很強的隱藏性,冷暴力的發生率居家庭暴力之首。
1、身體暴力:最常見的暴力包括所有受害者對受害者身體各個部位的攻擊;
2、精神暴力:包括侮辱和虐待,限制人身自由等;
3、性暴力:受害者攻擊受害者的性別部位,強迫受害者發生性關系或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停止或敷衍生活等隱性暴力問題;
4、經濟控制:受害人限制或控制受害人的財產決定權和使用權。
家庭冷暴力的定義:夫妻在產生矛盾時,不通過交流等方式積極處理解決,而是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對方。最明顯的特征就是漠不關心,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或使用諷刺挖苦、侮辱性語言來發泄自己的情緒、傷害對方的自尊心。
家庭冷暴力怎么取證
“家庭冷暴力”的取證要及時、合法、全面
1. 及時
暴力信號的出現是收集證據的開始一方出現異常的舉動,如:經常性晚歸、夫妻性生活不協調、吵架矛盾升級等。
2. 合法
取證時要注意保護自身和他人的隱私權、名譽權、人格權。如果通過非法手段取證,該證據也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如委托私家偵探調查等。
3.全面
(1)證人證言:可以收集丈夫同事、領導、其他家庭成員等能證明男方無故經常性晚歸、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事實。
(2)醫學鑒定:因冷暴力出現心理問題,建議可以尋求心理咨詢師進行專業的診斷和治療。屆時,這些診斷與治療相關的報告、費用單據等均可以作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依據。
(3)出警記錄、告誡書: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
(4)錄音、錄像:經常性吵架、晚歸、分居等。
(5)人身保護令:暴力達到危害人身程度,可向法院申請。
家庭冷暴力的現實難題
冷暴力難定性大多數遭遇家庭冷暴力的人都有這樣一種感覺:無人可訴,無處可斷,無法可依。
楊小姐與丈夫結婚十年,婚后第三年,丈夫開始每晚不到十二點不回家。開始時,丈夫會以公司開會、應酬、活動等各種理由搪塞;后來,丈夫更連招呼都不打,甚至兩三點才買醉回家。
回家后也是甚少言語,對楊小姐冷若冰霜。楊小姐苦口勸說無果,之后就連續兩年將丈夫的回家時間登記在筆記本中,期望通過“考勤表”認定“家庭冷暴力”而離婚,卻被法院駁回。法院認為“考勤表”是自行制作的,證明力薄弱,無法認定存在家庭冷暴力。
另,法院認為二人有深厚的感情基礎(結婚十年),只因長期缺乏溝通而造成感情變淡,雙方應共同努力維系家庭的和諧穩定,改善婚姻狀態。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離婚訴請。
冷暴力可起訴離婚嗎
冷暴力可起訴離婚。家庭出現冷暴力,夫妻雙方可以先將問題擱置,討論下子女、工作的事情;或者尋求心理機構的幫助,給予相應的指導。如果冷暴力嚴重的,一方訴訟離婚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對于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經法院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所謂“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務工作等“非暴力不合作”、“冷處理”的非正式暴力行為。家庭冷暴力實際上是一種精神虐待。
證明家庭暴力的證據:
1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
2傷害鑒定結果。
3.病歷記錄或照片。
4施暴一方的書面保證或有關錄音。
5鄰居、朋友關于施暴方家庭暴力行為的證言。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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